案件引入
某知名美妆垂类博主(以下简称“A女士”)早年与某MCN机构签署了为期数年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合作初期,依托机构的流量扶持与商务资源,A女士在全网积累了千万级粉丝,商业价值陡增。然而,随着双方对内容创作方向、自有品牌运营及收益分配产生严重分歧,A女士在未与机构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更新,并启用新账号开展活动。
MCN机构随即发起仲裁与诉讼,主张A女士擅自解约、私接商单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并返还相关收益。裁判机关最终认定A女士构成违约,支持了机构的大部分诉请,确认合作期间孵化的全平台账号及“艺名”相关知识产权归MCN所有。因A女士及其用于承接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高达千万元。A女士被迫放弃原有IP,以本名重启账号运营。
焦点分析
1.虚拟财产归属:意思自治优于人身依附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账号及艺名的归属。虽然网红账号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但根据《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在《经纪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间账号所有权及艺名商标权归MCN所有”。尽管A女士主张账号与其个人形象不可分割,但由于合同条款清晰且签字确认,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关于账号确权的抗辩。这警示创作者,一旦在白纸黑字的合同中让渡了账号所有权,即便账号是由本人实名认证,解约时也极难取回。
2.违约金裁量:预期利益与实际损失的博弈
MCN机构通常会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在本案中,裁判机关并未完全支持合同约定的天价金额,而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MCN的实际培育成本、已投入的流量费用、人力成本以及剩余合同期内的可预期利益进行了酌减。然而,由于A女士确实存在单方毁约行为,即便经过调减,最终的赔偿数额依然足以导致其资不抵债。这表明,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时,既不会纵容机构漫天要价,也不会无视其前期投入。
3.主体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另一个值得深思的细节是执行环节。与A女士一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是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A女士试图通过工作室承接商单的税务筹划安排,在法律风险爆发时反而成为了个人资产的“输送带”,导致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个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
实务指引
基于本案教训,国启律所分别针对内容创作者及MCN机构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针对内容创作者及网红:
在签署经纪协议前,务必对账号归属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建议争取约定“账号归博主所有,MCN仅享有合作期内的独家运营权”;若机构坚持账号归公司所有,应同步增设“解约后博主有权按公允估值回购账号”或“解约后账号无偿返还”的退出机制。关于IP与姓名权,应明确艺名商标由博主申请或双方共有,防止机构恶意抢注。在违约金设置上,应拒绝明显不对等的天价罚则,并保留MCN未兑现资源扶持承诺的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在法庭上主张调减违约金。此外,应谨慎选择签约主体,充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风险,避免因企业债务牵连家庭财产。
2.针对MCN机构:
在合同拟定阶段,应确保账号注册流程、IP权属、收益结算及解约触发条件约定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核心资产流失。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台账,妥善保存对头部博主的投流账单、专班运营薪资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在解约谈判陷入僵局时,可考虑采取“账号归公司+竞业禁止补偿+分期支付和解金”的柔性解决方案,避免因强硬诉讼导致双输局面,毕竟失去人身依附性的账号往往难以延续原有的商业价值。
结语
本案是新传媒时代典型的“人—资”博弈样本。对于创作者而言,合同的一纸约定往往决定了数字资产的最终归属;对于MCN机构而言,缺乏弹性的刚性条款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在文娱产业从粗放扩张向精细治理转型的背景下,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建立前瞻性的风控意识。国启律所建议,在签署重大经纪合约前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在争议发生后应通过专业手段及时止损,以实现商业利益与法律合规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