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重大过错”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案例引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重要救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限制、以及新旧法衔接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即为一例典型的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二审改判案件。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男方即与他人再婚,并于五个月后生育一子。女方在离婚一年后得知男方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的事实,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该项请求,二审法院则改判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男方行为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并酌情支持了女方的赔偿请求。

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二是本案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前四项列举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这一变化旨在解决原《婚姻法》适用情形过窄、难以应对复杂婚姻家庭纠纷的问题。

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应从以下两个维度考量:

行为性质:配偶一方实施的行为应严重违反基本的婚姻家庭义务及伦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忠实义务、扶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等。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非婚生子女事实等行为,均属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典型表现。

损害程度:该行为应达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共同生活基础的程度,超出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合理容忍的限度,并直接或间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孕育子女,离婚后三日内即与他人再婚,再婚后五个月即生育子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在婚内存在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女方的感情,加速了婚姻的终结。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系对兜底条款的合理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二、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限制及新旧法衔接

本案的另一关键问题在于:双方于2019年(《民法典》施行前)协议离婚,女方在离婚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适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关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的限制性规定。

旧法规定的局限: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明显不足:无过错方往往在离婚后才得知对方的过错行为,一年的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新法的调整: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删除了上述“一年”期限的规定。这意味着,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再受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有利溯及原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依据该“有利溯及”原则,认定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尽管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女方起诉时已超过旧法规定的一年期限,法院仍适用新法予以支持。

实务指引

结合本案的裁判要旨及本所实务经验,本所对当事人双方提出以下实务指引:

一、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在婚姻关系中是未实施过错行为的一方,且希望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您应当尽快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婚内出轨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证明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DNA鉴定报告;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虐待、遗弃行为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越完整、越真实,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越大。

2.注意诉讼时效,切勿拖延:协议离婚后,您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再受“一年”的短期限制,但仍有三年诉讼时效的要求——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大过错,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协议离婚时谨慎表态:如果您选择协议离婚,切勿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类似字样。一旦明确放弃,法院将不再支持您日后就该权利提出的主张。如对方要求您放弃该权利,请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后再做决定。

4.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给您造成的精神伤害、双方的经济状况、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请求,过高可能难以获得全部支持,过低则无法充分弥补损失。

二、对过错方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被对方主张存在“重大过错”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1.审查对方的请求权是否已消灭:首先查看离婚协议中对方是否已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计算对方起诉是否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过错行为之日起算);此外,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对方权利消灭的情形。

2.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并非所有婚内不当行为都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标准。您可以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情形相当。如果行为性质较轻、未严重破坏婚姻关系,可以主张不构成“重大过错”,或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3.积极举证,反驳对方主张: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鉴定或调取相反证据。同时,如能证明对方在婚姻中也存在过错,或双方感情破裂另有原因,可以减轻您的责任。

结论

综上,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确认了协议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不再受一年期限限制,并体现了《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具体适用。该案对于推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加强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国启律所将持续关注相关司法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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