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在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且专业的制度。它是指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将其他主体变更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或将其追加为新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核心目的

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实际、有效地得到履行,防止义务人通过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方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重要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替换”)

指原被执行人因特定原因,其权利义务由其他主体概括承受,法院将执行主体变更为该承受人。

常见情形: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可申请变更为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但变更后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

可申请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

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需区分责任:如果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则由分立后的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

需有实体法明文规定其权利义务由其他主体承继的,可以变更该主体(例如,被吸收合并后的主体)。

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增加”)

指在原被执行人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因法定连带责任或特定关系,将新的主体追加进来,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常见且重要情形:

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责任延伸

(1)个人独资企业:可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偿接受财产

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该接受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第三人对此没有异议,但又不在期限内履行的,不能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正确的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果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程序流程

一、提出申请

通常由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

三、作出裁定

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或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救济途径(非常重要)

(1)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对于变更、追加的裁定,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重要注意事项

一、法定原则

变更、追加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创设。

二、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追加申请,通常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事由。

三、诉讼保障

2016年《变更、追加规定》确立了“裁定+诉讼”的救济模式,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进行实体审理的权利,保障了程序公正。

四、专业性强

变更、追加涉及复杂的实体法关系(如公司法、继承法)和程序法规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总结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破解“执行难”、打击逃避债务行为的一把利器。如果您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应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以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是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一方,则需高度重视,及时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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