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诉讼中的公告

诉讼里的“公告”主要指公告送达,是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邮寄、留置、电子等)仍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开媒介告知诉讼文书内容、期满推定送达的制度。

什么时候能公告(适用条件)

1、必须二选一: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离开最后居住地无音讯);

(2)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法院通常要先走电话、邮寄、户籍地查找、电子送达等,并在卷宗记明经过)。

2、注意限制:

(1)简易程序一般不能用公告送达(互联网法院除外);

(2)被告被羁押的,应通过监所转交,不应公告;

(3)离婚案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诉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可缺席判。

公告期多长(2022年修法后已缩短)

1、国内当事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日​ 视为送达(旧法是60日,2022年1月1日起改30日);

2、涉外(境内无住所):60日​ 视为送达(旧法曾为3个月,现民诉法第283条为60日);

3、公告期满次日起算举证期限。

公告发在哪(载体改革)

1、最高法院自2024年1月1日起改革:除法定必须登报的外,统一发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法院网子站),不再普遍登《人民法院报》;

2、也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需拍照录像留痕);

3、网络化后做到“当天收稿当天发”,费用也大幅下调,常见单次200–400元。

公告费:预交与最终承担(接你前两问)

1、性质: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的“其他诉讼费用”,法院不代收代付,当事人直付公告平台/报社。

2、预交:申请公告的一方(通常是原告)先垫;不垫则无法刊发、程序卡住。

3、最终承担:

1)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判被告负担,原告已垫部分“径付原告”(即被告直接打钱给原告,不走法院退费);

2)部分胜诉:按比例分摊;

3)原告败诉:原告自担;

4)后续还可能再发“判决书送达公告”,判决主文常写“后续实际发生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径付原告”。

4、和案件受理费区别:受理费胜诉后法院退给原告、再向被告追;公告费不退给原告,直接在判项里判对方还你。

公告的法律后果

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可依法:

1、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公告期满30日/60日视为收到,上诉期从次日起算);

3、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公告、拍卖公告等另按执行程序规则处理。

实务提醒(原告视角)

1、起诉时被告电话空号、地址退件别慌,先配合法院做“穷尽送达”笔录,再申请公告;

2、垫公告费一定留缴费票据+公告网页截图,后续主张“径付”要有凭证;

3、判决主文里要盯紧写没写“公告费X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部分由被告径付原告”,没写清楚后续执行很难要;

4、被告若故意躲,不影响公告推进——装作不知≠没被诉,缺席只会丢掉答辩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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