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原则上不允许。 出租人(含二房东)在合同中约定高于政府定价的水电费标准、或在电费中加收”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已多收的费用应予退还。但涉及真实、可举证的公共损耗分摊,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另行协商解决。
为什么原则上禁止加价? 水电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擅自加价有明确的法律红线
1、《电力法》第43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电力法》第44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价格法》第12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一致的认识:电价关系国家宏观政策执行,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中”电费按1.5元/度收取”这类高于国家标准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中的加价行为,均属无效民事行为。
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再审的一起商铺租赁案中,出租人按1.35元/度收费,辩称包含”设备折旧、公共用电损耗、物业费”,但未能明确具体金额并举证,法院判令退还高于国家电价的部分。
合同约定能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很多人会问:”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难道无效?”需要注意几点:
1、意思自治有边界。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电费条款不能简单等同于供电合同,若存在客观合理的加收事项(如真实的线路损耗、设备投入),且实际履行或约定明确,可能不被认定为无效。
2、但”赚取差价”难获支持。若无客观合理成本、纯靠加价牟利,显失公平,承租人主张返还的,法院通常支持。3、格式条款更受限制。房东提供的、未与租客协商的加价条款,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租客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496、497条)。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长期按加价标准缴费 ≠ 默认放弃权利。只要未明确放弃主张,在诉讼时效内仍可要求退还。
哪些”加价”属于明确违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如广州、厦门、烟台)明确列举的违规情形:
1、直接提高单价(如电网0.6元/度,按1.5元/度收取);
2、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服务费、公共照明费”(如每度再加0.5元);
3、将电费拆分为”电费+管理费”两项规避监管;
4、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损耗计入水电单价向租客收取;
5、使用计量不准的分表、破坏计量准确度虚增用量。
违法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返还多收费用,并处违法金额5倍以下罚款。
合法的做法是什么?
公共损耗、设施维护等真实成本并非不能让租客承担,但渠道要合规:水电按政府定价据实收取,
公共损耗、维护费等通过租金、物业费、公共收益或公摊费用单列协商解决。也就是说:
1、水电单价严格按政府目录价;
2、公摊费用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单列收取(如写明每月公摊XX元)3、向租客出具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的收据/发票。
租客维权路径
1、协商:要求房东出示向供电/供水部门缴费的凭证,按政府定价结算;
2、投诉:拨打 12345、12315 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
3、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加价条款无效、判令返还多收费用(可主张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一句话总结:合同里写”水电费加价收取”,对纯赚差价的条款法律上基本站不住脚,租客有权要求退还;但真实、透明、可举证的成本分摊(走租金或单列公摊)是允许的。签合同时最稳妥的做法是把水电按政府定价、公摊费用单列约定,从源头避免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