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离职证明的正确出具方式

法定必备内容:四项,一项都不能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把离职证明的内容直接列明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四项就是最标准的”官方模板”。在此之外可以补充用工双方的基本信息(单位全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部门、开具日期),但补充的前提是不添负面信息。

顺带澄清一个常见纠结:叫”离职证明”还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影响效力,只要文书内容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就可认定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时间要求:离职当天出具,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要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并在十五日内办结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司法实践明确,以下四项都不能作为拒开或拖延的理由:

1.未办理工作交接(出具证明与办理交接是并列义务,无先后之分)

2.双方存在劳动争议、正在仲裁或诉讼

3.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

4.公司”不批准”辞职

内容红线:只写客观事实,不做任何评价

这是最容易踩雷的地方。离职证明的功能是证明劳动关系终结,不是评价员工的载体。

明确不能写:

1.离职原因中的负面表述,如”因严重违纪被辞退””辱骂领导””与领导不合”。

2.工作能力、品行、业绩的主观评价,如”工作能力一般””态度不端正””表现不佳””不能胜任”。

3.争议性标注,如”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尚未交接完毕”——深圳的一起仲裁裁决正因写了”该员工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这一非法定内容,被裁决重新出具。

4.类似”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工资已结清”这类捆绑性表述。

北京三中院法官的观点很直白:员工已因过错被辞退,若再因此无法就业,有”一事二罚”之嫌。法院会判用人单位重新出具一份”清洁”的离职证明,内容引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面猜测的,同样要重开并赔偿损失。若个别地区要求据实写明解除或终止原因,也必须措辞中立、不夹带主观评价。

形式与流程

1.盖章:单位公章或备案过的人力资源专用章,部门章、财务章不具效力;须”鲜章”,复印件无效。

2.签收:一定要让员工签收并留存记录,避免日后被主张”从未出具”。

3.份数: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注明”具有同等效力”即可;如需提交新单位可另行开具。书写:A4 打印,信息精确到日,有错重开,不要涂改。

不出、迟出、乱出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未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已有判例:公司拖延四个月才开证明,导致员工连续被三家新单位拒录,最终按原月工资标准赔偿四个月损失 19141.04 元。北京通州法院近期也再次强调,不得虚构离职原因、添加负面评价、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变相阻碍再就业。

可直接套用的标准模板

离职证明

兹证明 XXX(身份证号:XXXXXXXX)自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在我单位工作,担任 XXX​ 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 YYYY 年 MM 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 X 年 X 个月。

双方劳动合同于 YYYY 年 MM 月 DD 日解除(终止)。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终止)。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__

YYYY 年 MM 月 DD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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