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实践中,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获取特定资格或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合意办理“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名义上解除婚姻关系,实则继续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财产交织混同。然而,当感情破裂或意外之财出现时,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界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即是一起因“假离婚”后中奖500万元引发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回顾: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叶某均系离异后再婚,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为购买商品房并保住名下公租房,商议后于2018年1月办理“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叶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黄某某支付首付款19.5万元。此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共同经营广告业务、共同还贷,叶某还收取了黄某某父亲的租金用于家庭开支。2022年5月,叶某花费2元购买福利彩票中奖500万元(税后400万元),但仅告知黄某某中奖50万元。2022年8月,双方协商分手,叶某支付黄某某25万元作为房产补偿款,黄某某签署收条承诺“不再有任何感情经济纠纷”。后黄某某发现中奖真相,诉请分割奖金。法院认定双方为通谋虚伪离婚后的同居关系,财产高度混同,2元购彩资金无法区分来源,判决叶某向黄某某支付奖金200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通谋虚伪离婚后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尤其是资金无法区分来源的偶然所得,应如何界定其共有性质并进行分割?
焦点分析
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婚姻效力分析
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办理的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通说,意思表示瑕疵区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所谓“假离婚”,即夫妻双方为达成某种目的(如规避限购、获取资格),暂时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未解除事实上的共同生活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需具备三个要件:意思表示存在、表示与真意不符、相对人间通谋。
然而,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就婚姻解除行为效力而言,通谋虚伪离婚行为虽动机不同,但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均认可离婚这一法律效果,内心意思与追求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只是离婚的原因与通常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动机不同。离婚的动机(如为购房而离婚)并不影响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双方办理的离婚登记有效,自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此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或夫妻关系。
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离婚登记有效,意味着双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如相互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等);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经济混同的状态,仍需通过同居关系析产规则进行调整。
二、通谋虚伪离婚后同居财产混同下的共有界定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离婚后同居期间,双方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各自出资比例,此时共有财产应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然而,法院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补充规则:当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无法查明双方的出资比例时,应推定双方等额共有。法院的理由是:依靠一般财产法逻辑简单地将非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引发的共有解释为按份共有,与双方受亲密关系实践逻辑影响下产生的财产实践并不相符。通谋虚伪离婚后的同居关系,双方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上的紧密性和依赖性达到了与婚姻关系相当的程度,无法适用普通财产法“谁出资、谁所有”的简单逻辑。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经济往来频繁:黄某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双方共同经营广告业务未结算、共同归还房贷、叶某收取黄某某父亲租金用于家庭开支。在此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叶某购买彩票的2元出资,客观上无法区分是来自其个人财产、黄某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法院据此认定该2元属于共同财产支出,进而认定税后400万元奖金为双方共同财产,等额各享200万元。
三、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时间、来源于除外情形
法院在本案中系统阐述了通谋虚伪离婚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规则,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1.时间维度:形成于同居期间
同居共有财产必须形成于同居期间。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至2022年8月实际分手,同居期间为4年7个月。彩票中奖发生于2022年5月,处于同居期间内,满足时间条件。
2.来源维度:来自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收益
同居共有财产应来自双方实际出资或共同收益。此处的“共同出资”必须是直接的金钱等财产出资,单纯的劳动力投入不能算作出资(除非另有约定)。本案中,法院虽未认定黄某某直接出资2元,但因双方经济高度混同,2元无法区分来源,故视为共同财产支出。
3.除外情形: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包括身份利益财产(如遗产、遗赠、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对方未参与的个人财产劳动、投资收益。工资、奖金等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交由对方使用或存于对方账户,可能构成赠与或混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彩票中奖虽属“奖金”性质,但购彩行为发生于高度混同的共同生活期间,且购彩资金无法区分来源,故未适用“奖金属个人财产”的除外规则。
四、收条的效力认定:欺诈达成的收条不能作为财产清算的依据
本案另一个重要裁判规则是:2022年8月9日双方签署的收条(黄某某收取25万元后承诺“不再有任何感情经济纠纷”),因叶某隐瞒中奖500万元、仅告知中奖50万元,黄某某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该收条不能作为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全部财产的最终依据。法院进一步认定,该收条实质仅是对案涉房产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部分财产进行的结算,不影响对奖金的另行主张。
这一认定提示我们:分手时签署的“一揽子”清算协议,若一方隐瞒重大财产信息,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或仅对部分财产具有约束力。
实务指引
一、“假离婚”风险极高,法律上无“假”可言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如相互继承权、家事代理权等)。即使约定“目的达成后复婚”,对方也可能拒绝复婚。建议当事人审慎对待“假离婚”安排,充分评估法律风险。
二、同居期间保留财产证据,避免混同
若确需“假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同居期间各项财产的归属(如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大额购置资产等),并尽量保持账户独立,避免资金混同。本案中,正是因经济高度混同,导致叶某个人出资的2元被认定为共同支出,进而损失了200万元奖金。
三、大额财产(如彩票、投资)的出资应保留凭证
若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或购买彩票,建议保留明确的资金来源凭证(如从个人账户支付的银行流水、取现记录等),以证明该出资系个人财产,避免因资金混同而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分手协议签署前务必全面核实财产状况
在签署“一揽子”分手协议前,应全面核查对方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投资、债权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作出不合理的财产处分。若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可依据欺诈主张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五、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业务的,应及时结算
本案中,双方共同经营广告业务多年未进行结算,加剧了财产混同的程度。建议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业务的,定期进行结算,明确各自的投入、收益及债务承担,避免分手后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