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在再婚家庭日益增多的背景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家事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特别是当继父母与生父或生母离婚后,曾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仍需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以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履行?这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关乎老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伦理平衡。
近期,本所关注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原告徐某(继父)在与被告司某(继女)之母离婚后,起诉要求司某支付每月2000元赡养费,并允许其在已赠与司某的房屋中居住至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司某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但驳回了居住权主张。本案清晰呈现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焦点分析
(一)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继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为姻亲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若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则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转化为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实务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1)继父母与继子女须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这是产生日常情感与照料的基础;
(2)一般要求持续三年以上,以形成稳定的情感依赖与心理依托;
(3)继父母不仅在经济上支持,更应在生活照顾、教育保护、精神关怀等方面有所付出;
(4)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其态度可作为辅助参考。
本案中,徐某与司某之母再婚时,司某未满十周岁,长期与徐某共同生活,徐某亦在经济和生活上予以照顾,并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半份额赠与司某,充分体现了抚养的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该认定不因徐某与司某之母离婚而自动消灭,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仍继续存在。
(二)离婚后继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应灵活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但针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特别是继父母与生母(或生父)已离婚的情形,强制要求共同居住或生活照料往往缺乏现实基础,也不利于家庭和谐。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根据以下因素灵活确定赡养方式:
(1)被赡养人的经济来源与身体状况;
(2)赡养人的人数、经济收入及自身家庭负担;
(3)继父母是否有亲生子女及其赡养情况;
(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及共同生活可能性。
本案中,徐某每月有4900元退休金,另有徐某甲、徐某乙两名亲生子女已每月各支付500元赡养费并承担看病、照料义务。而司某还需赡养其生母及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徐某要求司某提供房屋居住或强制生活照料,缺乏共同生活基础且效果不佳,判决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更为合理,酌情确定每月700元,略高于两名亲生子女的500元(因两名亲生子女另承担了日常照料义务)
(三)法院对居住权主张的限制
徐某还主张在已赠与司某的房屋中居住至死亡,法院未予支持,理由值得关注:
(1)涉案房屋原为徐某与司某之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已办理赠与登记至司某名下,司某为合法所有权人。徐某在离婚诉讼中曾主张损害赔偿被驳回,生效判决已确认其赠与行为真实有效;
(2)徐某作为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但其自愿放弃,由其亲生儿子徐某甲认购安置房屋。法院认定徐某不属于无居所情形;
(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赡养义务本身并非法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强行要求继子女提供房屋由其独居,既超出合理赡养范围,也可能侵害继子女生母(房屋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4)徐某将拆迁利益让与其亲生子女,却要求继女提供房屋居住,显属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分加重继子女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务指引
(一)对于继父母一方的建议
1、固定抚养关系证据:收集再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为继子女支付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的凭证、长期照顾的记录等,以证明已形成抚养关系。
2、合理确定赡养方式与诉求:若与继子女之生母(或生父)已离婚,且自身有亲生子女或稳定收入,应优先主张赡养费而非强制共同居住或提供房屋居住,避免因诉求不合理被驳回。
3、注意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财产赠与继子女后,再以赡养为由要求居住或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赠与决策应慎重,并可考虑保留居住权等附条件安排。
(二)对于继子女一方的建议
1、确认抚养关系是否真实形成:若共同生活时间短(如不足三年)、继父母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或继子女当时已成年,可主张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承担赡养义务。
2、主张多种赡养方式的合理性:若继父母有亲生子女、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或需赡养生父母,可请求法院以支付较低额赡养费方式履行,避免被强制要求共同居住或提供房屋。
3、财产已赠与的,积极举证:如继父母已将财产赠与继子女或他人,可主张其已有经济保障,不应再苛加重赡养负担。
结语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本质上是法律对拟制血亲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理延续与边界划定。法院在裁判中既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本权益,又兼顾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赡养义务与财产权之间的公平平衡。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确立合理的诉求预期,注重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梳理,方能在家事审判日趋精细化的背景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