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与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双方究竟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这不仅关系到收入结算、社保缴纳等实际权益,也直接影响到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走向。
案例回顾:主播诉请劳动关系,为何未获支持?
2020年3月,王某某与北京天下耀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莱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由其从事平台运营、创意文案及视频拍摄等工作。合作期间,公司按月向其转账“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并通过“钉钉”进行考勤管理。
后因公司停止支付相关费用,王某某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拖欠报酬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奖金及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方抗辩: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属民事合作关系(委托、居间、服务)。王某某自带流量账号,收入来源于其账号的广告收益分成,公司支付的“保底费用”属激励性质,代缴社保等行为仅是应其要求提供的便利,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最终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逻辑:三大“从属性”是认定关键
一、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双方之间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
二、本案中的“从属性”分析
法院从以下三个维度剖析了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必需的从属性:
1.人身从属性较弱:虽然公司进行了“工资”转账、社保代缴和钉钉打卡,但这些行为的资金来源于王某某自身创造收益,打卡也可能基于经纪行为的管理需要,并不足以证明其接受公司全面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
2.经济从属性不符:王某某的核心收入与其账号流量、广告收益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具有明显的市场风险性。公司支付的“保底”更接近合作保障或激励费用,而非用人单位定期支付的固定劳动报酬。
3.组织从属性不成立:王某某以个人名义运营自媒体账号,对外宣传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其创作内容与账号归属均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不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更符合民事合作关系的特征,而非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三、律师观察: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
该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中并不以合同名称或单一行为(如代缴社保、日常管理)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综合考察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核心在于是否形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支配,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取稳定报酬”的隶属关系。
对于MCN机构与主播而言,双方可能构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主播接受公司全面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提成”,其劳动成果归属于公司,双方具有明确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2.民事合作关系(如经纪、委托、合作合同):双方地位相对平等,主播拥有较强自主权,收入与经营成果直接挂钩,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混合型关系:部分管理行为与合作模式交织,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主导特征。
四、实务建议:协议明晰,防范风险
1.明确合同性质与权利义务
在合作启动前,应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系合作,则应避免使用“工资”“考勤”“规章制度”等带有劳动关系色彩的表述,代之以“合作费用”“收益分成”“内容要求”等中性用语。
2.区分管理行为与合作约束
MCN机构可在合同中约定内容质量标准、发布频率、商业合作流程等,但应避免对主播实施等同于员工式的全程指挥、工时控制和纪律处分。
3.规范结算与发票处理
合作费用建议基于项目、流量或分成模式进行结算,并依约开具服务费或合作费类发票,避免采用工资薪金报销形式。
4.社保代缴需谨慎
如应主播要求代缴社保,建议另行签署代缴协议,明确该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结语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认定,本质上是对新业态下劳动权益保障与商业合作自由的再平衡。无论是机构还是创作者,都应在合作之初树立清晰的法律意识,通过书面协议厘清权责边界。这既有助于保障创作自主与商业活力,也能有效防范后续法律风险,真正走向可持续的“合作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