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近期,上海国启律师事务所胡良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供应商诉某大型连锁超市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相继胜诉。两案中,原告均为该超市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被告为该超市运营公司。
在《销售协议》《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合同框架下,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并以“促销服务费”“陈列费”“档案信息服务费”等名目单方扣款,导致双方结算僵持。原告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两案均认定被告部分扣费缺乏合同依据或事实履行证据,判决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货款百万余元,有力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焦点分析
二、扣费项目的举证责任与合同依据
被告主张扣收“其他特别促销费”“专架费”“季节商品宣传费”等,但未能提供:合同明确约定,部分费用虽列于合同,但未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与双方确认机制;实际履行证据,未证明其已实际提供相应促销、陈列等服务;供应商确认,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或盖章确认。法院明确指出,无合同依据或未实际履行的费用,被告无权单方扣除。
三、退货与对账机制的风险防控
被告主张的退货金额远高于原告确认金额,但未能提供退货凭证或交付证据。法院强调,退货事实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予支持。此外,合同约定的“对账异议期”(如10日内提出)在实际履行中易被架空,供应商应注意保留对账沟通记录。
四、供应链平台服务费的收取主体与授权
案外第三方公司委托被告代收“平台交易处理费”,法院予以认可,说明第三方服务费若经合同明确授权,可从货款中抵扣。但对于“新店档案信息服务费”等无明确授权或无实际服务的项目,则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
一、签约阶段:细化费用条款,避免模糊表达
供应商在签订类似联营合同时,应明确每一项费用的对应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结算周期、确认方式,避免使用“其他促销费”“相关服务费”等概括性表述。
二、履约阶段:重视对账与书面确认
定期对账并保留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对扣费项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若对方单方扣费,应要求其提供服务凭证、活动方案、效果报告等履行证据。
三、诉讼阶段:聚焦合同依据与举证能力
在类似纠纷中,应重点审查:扣费是否有明确合同依据;对方是否实际履行相应义务;扣费是否经我方确认或同意;退货、价差补偿等是否有凭证支持。
四、系统风险:警惕平台化结算中的“沉默扣款”
在接入商超供应链平台时,应清晰了解各项系统扣费规则,定期下载结算明细,避免因“未及时异议”被视为默示同意。
结语
供应商在与大型零售企业合作中常处于议价弱势地位,但通过规范签约、强化履约管理、保留证据链条、拒绝不合理对账、拒绝确认不合理费用等,仍可在纠纷中争取主动。本案两连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实际损失,也为同类供应商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与合同管理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