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俗讲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原告(被侵权人)需要对这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通说为“四要件说”。
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1.含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未尽到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2.核心:行为本身是被法律所否定和不允许的。例如:打人(侵犯健康权)、发表诽谤言论(侵犯名誉权)、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污染环境(违反环保法定义务)。
3.合法抗辩:如果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事由,则不构成违法,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受害人同意等。
二、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1.含义:必须存在客观的、能够用证据证明的损害后果。无损害,则无赔偿。
2.损害的类型:
(1)财产损害:如财物损毁、医疗费支出、营业收入减少。
(2)人身损害:如身体受伤、残疾、死亡。
(3)精神损害:如因侵权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名誉受损带来的精神折磨。
3.注意: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已经发生或必然会发生)和可补救性(法律认为有必要进行救济)。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含义: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联系。
2.法律意义: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不能无限追溯原因,必须是与损害有“相当”或“直接”联系的行为。
3.判断标准: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若无此行为,则不会产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1.含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
2.过错的形式: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的判断标准通常是“理性人标准”或“应尽的注意义务标准”。
3.举证责任: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特殊规定: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以上“四要件”是基本原则。但《民法典》对某些特殊情形规定了更严格的归责原则,这改变了“过错”要件的举证方或存在性。
一、过错推定责任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特点:
(1)仍以“过错”为要件。
(2)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想免责,必须自己证明其没有过错。
(3)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
3.常见情形: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情形)、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的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害、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害、地下设施致害等。
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特点:
(1)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已尽最大注意义务),只要造成损害,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就应承担责任。
(2)是法定的、特殊的、严厉的责任形式。
(3)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
3.常见情形:产品缺陷致害、高度危险作业/物品致害(如民用核设施、航空器、剧毒/易爆/放射性物品)、饲养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对方无故意情况下)等。
4.构成要件简化:只需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要件。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过错。
实务应用与举证思路总结
一、一般过错责任(绝大多数案件)
1.原告(受害人)需举证证明的要件
(1)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
(2)自己遭受了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被告主观有过错。
2.被告(侵权人)的免责/减责抗辩
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行为合法(如正当防卫),或损害与己无关(无因果关系)。
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情形)
1.原告(受害人)需举证证明的要件
(1)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
(2)自己遭受了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注:无需证明过错,由法律推定)
2.被告(侵权人)的免责/减责抗辩
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在被告。
三、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情形)
1.原告(受害人)需举证证明的要件
(1)被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如污染环境、生产缺陷产品)。
(2)自己遭受了损害事实。
(3)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注:完全无需证明过错)
2.被告(侵权人)的免责/减责抗辩
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进行抗辩。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免责。
总结
告一般侵权:违法、损害、因果、过错,四个都要说。
告特殊侵权:先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体条文,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从而确定需要重点准备哪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