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正确认定

案例引入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旨在保障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实践中,因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并诉请解除的案例并不鲜见。如何正确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条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后续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被扶养人张某甲(未婚、无子女)与扶养人张某乙等三人于2000年签订《赡养赠与协议书》,约定扶养人负责张某甲的吃、穿、住、医疗等一切费用,张某甲去世后其所有财产及房屋由扶养人继承。协议签订后,扶养人按约定给付养老费、支付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2013年张某甲结婚后由配偶照料,其主张扶养人未实际履行义务,诉请解除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扶养人已尽到义务,驳回诉请。二审法院则认为,张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扶养人继续履行协议、不接受扶养人的赡养义务,协议主要内容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故依法判决协议解除,并确认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正确认定标准是什么?人身属性较强的协议,在被扶养人明确拒绝接受扶养的情况下,应否予以解除?

焦点分析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以信赖为基础的人身专属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以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给予财产遗赠为内容的独立继承法律制度。与普通金钱债务不同,扶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情感上的关爱、精神上的抚慰以及日常生活的照料。该义务的履行高度依赖双方的信任关系,需要扶养人主动付出,也需要被扶养人基于信赖接受与配合。

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扶养义务系以信赖为主要基础和纽带的特别的非金钱之债……该义务的履行亦需要被扶养一方在信赖基础上的接受与配合。”这一认定抓住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特征。

二、解除的法定依据:事实不能履行与不适于强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的除外。上述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被扶养人张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扶养人继续履行协议、不接受扶养人的赡养义务,且已向政府提出解除诉求。在此情形下,即便扶养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和能力,协议的主要内容事实上也已无法继续履行——因为扶养义务的履行离不开被扶养人的接受与配合。法院据此认定协议“不适于强制履行”,依法判决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三、解除的法律效果:协议解除,违约或供养费用责任不受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扶养人已付出的供养费用无法追偿,也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免责。法院在判决解除的同时明确指出:“案涉协议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或偿还供养费用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换言之,被扶养人解除协议后,如扶养人此前已实际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仍可就已发生的供养费用主张返还或补偿;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扶养人还可主张违约责任。反之,如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扶养人解除协议后亦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解除时间的认定:以通知到达或起诉状副本送达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未通知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的,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二审法院确认协议于原审法院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2022年8月2日)解除,正是适用了上述规定。

实务指引

基于上述分析,为避免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启律所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对被扶养人(遗赠人)的指引

审慎签订,明确权利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明确扶养人的具体义务内容(生活照料标准、医疗费用承担、居住安排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保留履行异议的证据:如认为扶养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保留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需解除协议,可先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扶养人解除,通知到达时协议解除;亦可直接提起诉讼,解除时间将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准。建议保留通知或送达凭证。

解除的后果预判:解除协议后,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可能被要求返还或补偿,被扶养人应有所准备。如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扶养人的指引

全面履行并保留凭证:扶养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关爱等义务,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水电费缴纳凭证、医疗费票据等,以证明己方已尽义务。

注意被扶养人的真实意愿:如被扶养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扶养,不宜强行继续履行,应及时沟通了解原因,必要时通过调解或诉讼确认权利义务。继续强行履行可能因“不适于强制履行”而被法院否定。

解除后可主张已付费用:协议解除后,扶养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另行起诉要求被扶养人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或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三、对法律行业从业者的指引

审查协议性质:名为“赡养赠与协议”或类似名称的协议,若内容包含生养死葬义务与财产遗赠对价,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适用相应法律规定,而非普通赠与合同。

把握解除的核心标准: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关键在于是否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信赖关系是否存续、被扶养人是否愿意接受扶养),而非单纯审查扶养人是否已尽到义务。被扶养人明确拒绝接受的,即使扶养人无过错,法院也可能支持解除。

区分解除与违约责任:解除协议与追究违约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法院解除协议后,不影响当事人另行主张违约或返还供养费用的权利。代理时应根据当事人的核心诉求,选择一并主张或分步主张。

注意解除时间的认定:在诉讼请求中,可明确请求确认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解除,便于后续计算相关费用及利息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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