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真实借贷关系或捏造、夸大债权债务等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挑战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主要特征与表现形式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并变价后,所得款项会按照以下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一、虚构借贷关系
双方本无真实的借款与出借事实,但通过伪造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二、恶意串通
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勾结,对借款事实、金额、利息、担保等关键内容作虚假陈述,利用调解或简易程序快速获得法院文书。
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交织
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并通过虚假诉讼将非法债务“合法化”。
四、规避执行或稀释债权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或面临多起执行时,虚构债务参与分配,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五、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
通过虚假诉讼,确认虚构的债务,进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或特定资产,损害配偶、其他股东或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法律后果与司法规制
我国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持严厉打击态度,并建立了系统的防范和惩处机制:
一、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撤销裁判文书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再审审查属实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司法惩戒
(1)罚款、拘留: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2)刑事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构成此罪。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还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3)纳入失信名单:将参与虚假诉讼的自然人或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4)民事赔偿: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防范与识别
为防范虚假诉讼,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加强审查:
一、严格审查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
重点审查借条、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对现金交付会审查其合理性。
二、审查当事人关系与诉讼动机
对双方关系亲密(如亲友、关联公司)但诉讼异常配合、迅速达成调解的,保持警惕。
三、审查债务背景
对债务人涉多起诉讼、资不抵债情况下的新债务,严格审查。
四、依职权调查取证
对疑点案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相关银行流水、公安机关记录等。
五、通知利害关系人
对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可通知案外人参与诉讼。
给相关方的建议
一、出借人/债权人
确保借贷关系真实,保留好所有原始凭证,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配合诉讼”。
二、借款人/债务人
如遇“被债务”或“套路贷”,应积极应诉,向法庭说明真实情况,必要时报警或举报。
三、案外利害关系人
如发现诉讼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总结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应诚信诉讼,维护司法程序的纯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