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银发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高龄老人选择跟团出游,既能开阔眼界,也能享受集体旅游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旅游途中意外伤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有人在景区台阶摔倒受伤,有人在长途大巴上突发疾病,一旦发生不幸,责任应如何划分?各方主体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案例回顾
年逾八旬的老人参加了由某公司组织、某旅行社承接的“雁荡山三日游”的旅游活动,老人按照既定行程至琼台仙谷公司管理的浙江天台山琼台仙谷景区游览时,不幸在景区内的石头台阶上摔倒并翻滚至距离台阶10米处的碎石地上,造成颈椎损伤、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人子女将组织方、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一、旅行社:未针对高龄群体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承担15%责任
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机构,对高龄游客负有高于一般游客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本案中,旅行社既未在缔约前询问高龄老人健康状况及陪同情况,也未在行程中就特定风险反复、详细提示,没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团队的告知及注意措施以保障该团成员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的过错。
二、组织方:未尽到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5%责任
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方某公司,虽非专业旅行社,但其发起和组织老年群体旅游活动,仍应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和保障义务。法院指出,参团人员多为高龄老人,且彼此关系松散,组织方既未对行程路线进行适老化评估,也未安排专人陪同高龄老人,仅有的4名随行员工主观上认为安全保障与其无关,客观上也没有采取对活动参与者进行合理搭配、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安排人员在旁陪同等措施,存有一定的过错。
三、景区管理方:安全设施缺失,承担10%责任
琼台仙谷景区系自然景区,护栏的设置并无明确规定。但景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琼台仙谷景区在事发路段未设置护栏,而其他相似危险路段均有护栏,表明其已经意识到老人摔倒处及前后路段一侧的地势高低差对于游览人员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的危险防控义务,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受害人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担50%责任
老人作为神智清醒,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和活动环境应具备基本的判断和注意能力。其在未配备陪同人员的情况下参与登山活动,行走时未注意路面台阶状况,且事发后经证人证实曾拒绝他人搀扶,这些行为均属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启发:多方主体的责任及应对建议
一、旅行社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对高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贯穿旅游行程的始终。
具体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行前告知与风险提示:针对高龄游客应特别告知旅游活动的强度、风险,并建议健康筛查或亲属陪同;
2.行程设计合理性:对针对高龄老人设计的行程合理性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安排超出老年人合理承受能力的项目,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与转运方式;
3.突发事件应对:导游及随行人员应掌握基本急救技能,发生意外时及时救治;
4.选任与监督义务:选择具备资质的辅助服务人(如景区、酒店),并监督其履行保障义务。
因此,建议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增设“高龄游客健康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参与者披露重要疾病及身体状况,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同时,应积极设计“适老化”旅游产品,科学控制行程强度,避免安排高风险项目,并建立导游专项培训制度,全面提升老年旅游团的应急处置能力。对于高龄游客,考虑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业陪同服务,确保其在行程中得到充分照顾。
二、旅游活动组织者
常见的组织者包括企业、社区、老年协会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
1.单纯“发起者”:仅负责发起和召集,不从中营利。此时需尽到基本的风险提示、救助和合理谨慎的组织义务。
2.共同经营者:若其深度参与行程设计、费用收取或具有营利性质,则可能与旅行社构成共同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即使组织者无法律上的侵权责任,若高龄老人因意外死亡给家属造成重大经济困难或精神创伤,法院可能会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酌情建议组织者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需明确的是,人道主义赔偿并非法定责任,其适用需考虑三个条件:
1.组织者与死者存在特定关联(如企业与员工、社区与居民、商家与客户);
2.死者家属确有生活困难或精神损害超出一般程度;
3.组织者具有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
此类赔偿金额通常远低于侵权赔偿,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因此,建议作为旅游活动发起者的社区、公司、协会等组织审慎选择具备老年服务经验的旅行社,严格审查其资质证明和安全记录。在组织活动前,发放书面《风险提示书》并要求每位参与者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为高龄、体弱参与者配备志愿者或安排家属陪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组织年龄结构过于集中或行动能力悬殊的团队,以降低整体风险。
三、景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旅游活动的实际承载地,对高龄老人同样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1.设施设备安全:步道、护栏、扶手等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修;
2.警示标识设置:对陡坡、台阶、湿滑等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3.应急救护机制:应建立应急预案,配备急救设备及人员。
景区应当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关注步道、接驳车辆、卫生间等高危区域的安全状况。建议设置清晰、易懂的安全警示标识,在关键位置配备语音提示系统。同时,要建立老年人紧急救援绿色通道,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发生纠纷时,景区可主张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作为抗辩,但是否“合理”需结合行业规范、景区等级、游客合理预期等综合判断。
四、游客自身
虽相关法规强调经营者义务,但老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负谨慎注意义务,包括:
1.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2.合理评估自身身体条件及活动风险;
3.遵循导游、景区安全指示,接受必要帮助。
4.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如隐瞒疾病、拒绝帮助),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属,建议在出行前安排一次全面的健康评估,并随身携带足量的常用药品、病历资料及相关医疗证明。同时,请务必提前购买足额的旅游意外险和专项医疗保险,以覆盖旅途中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医疗和救援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妥善保留医疗单据、费用凭证和事故证明等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索赔申请,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建议尽量安排子女或亲友共同参团陪同,以便在行程中提供及时的照应与支持。最为关键的是,如实向旅行社或活动组织方告知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切勿隐瞒任何疾病史,对自身安全负责。
结论
高龄老人跟团旅游意外伤亡案件,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裁判,更关乎整个老年旅游服务的规范与良性发展。各方主体应在法律框架内厘清责任边界,强化风险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共同构建安全、友善的老年旅游环境。唯有各方携手,才能真正实现“安全出行、放心旅游”,让银发群体享受到旅行的快乐,而不是承担沉重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