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
计算规则: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起止时间等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2、起算时间: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截止时间: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新旧规定衔接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2014年8月1日之前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币债务的处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度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