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执行程序中如何主张迟延履行金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对“迟延履行金”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未能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补偿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所受损失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务要点,系统梳理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构成与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法院应依职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关键在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在申请执行时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均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亦可在执行申请中明确列明该项请求,以利于执行法院高效推进。

延迟履行金的双重构成: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一、一般债务利息

概念:指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本身所确定的利息。例如,判决书中载明“按年利率LPR四倍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计算依据:完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基数、利率和起止时间进行计算。若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则此项不予计算。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概念:这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依法课以的、具有惩罚性质的利息。其设立旨在制裁不履行行为,与一般债务利息性质不同。

独立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独立于一般债务利息,两者并行不悖,分别计算,互不影响。这改变了以往实践中“就高不就低”或混同计算的模糊做法。

计算要素:利率、起算时点与清偿顺序

一、利率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固定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折算年利率约为6.3875%)。此标准统一、明确,改变了以往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浮动计算的方式,增强了可预期性。

二、起算时点

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分别计算。

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计算公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0.0175% × 迟延履行天数。

注意:公式基数不包括尚未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本身。

四、清偿顺序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为:

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本金等金钱债务 → 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后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如有)。

该顺序为法定顺序,但允许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实务提示与策略建议

一、主动明确请求

尽管法院应依职权计算,但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明确列明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请求,可以更清晰地向执行法官传达诉求,避免遗漏。

二、核对执行标的额

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相关计算清单后,应仔细核对其中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是否准确,包括起算日、基数、利率等。

三、关注财产不足时的权益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了解法定的清偿顺序有助于合理评估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和比例。

四、非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对于履行非金钱义务(如交付房屋、排除妨碍等)的迟延,《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同样规定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其具体金额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造成的损失、影响等)裁定。

结语

迟延履行金制度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补偿债权人的重要工具。正确理解其法律构成与计算规则,有助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启律所建议,在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执行案件中,可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力量,对迟延履行金进行精确计算与有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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