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供应链管理中对账单效力与促销服务举证责任的司法认定

案例概要

张某公司与某超市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张某公司向超市供应日用品,超市需在收到对账单后30日内付款。合作期间,超市以张某公司未兑现”买十送一”的促销承诺为由拒付货款,张某公司则以加盖超市公章的对账单主张债权。法院最终认定对账单有效,但因张某公司无法提供促销服务书面约定,判决超市仅需支付部分货款(扣除未履行促销部分)。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集中在两点。

一、对账单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加盖公章的对账单构成债务确认,超市虽主张对账时未核对促销条款,但未能提供反证推翻公章真实性(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案例)。

二、促销服务的举证责任

超市主张的”买十送一”属于合同变更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应由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超市仅能提供员工证言无书面记录,法院未采信该抗辩。

实务启示

企业经营中需特别注意:

1.对账单管理应明确对账范围,对涉及折扣、返利等特殊条款需单独列明;

2.促销承诺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3.合同履行跟踪建议建立双轨制,既保留财务对账凭证,也留存业务沟通记录。

    国启律所专注企业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从合同审查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近年来已协助多家企业通过完善对账机制成功追回欠款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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