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它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来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包含两层含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当事人为赢得诉讼而必须进行的诉讼行为。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和核心。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要起诉被告,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如证明合同有效、对方违约等)。

被告:如果进行反驳或者提出反诉,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合同无效等)。

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通常是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就某种事实不存在或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常见于特殊侵权案件,例如: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纠纷: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的调查取证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将可能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

一、期限的确定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举证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是最常见的方式。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将面临以下后果:

证据失权(最严重的后果):除非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这意味着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训诫、罚款: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当庭批评教育)。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无故拖延,必须有正当理由。

四、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况时,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例如:

当事人提出反诉。

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

需要鉴定、评估、勘验等。

总结与关系

一、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是

由谁来证明事实?证明不了谁败诉?其性质是实体性风险分配规则,法律后果是承担败诉风险。

二、举证期限的核心问题是

在何时之前提交证据?逾期怎么办?其性质是程序性时间限制规则,法律后果是证据可能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

三、两者的关系

举证期限是为了保证举证责任规则能够有效、高效地运行而设立的程序保障。

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决定了你要“证明什么”以及“证明不了有什么后果”;举证期限规定了你要“在什么时候之前”完成证明任务。

两者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旨在保障诉讼的公平和效率。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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