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500万元),合同仅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未盖章。乙公司以”未盖章合同不成立”为由拒履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构成职务行为,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分析
一、法律依据:签字与盖章的“择一性”效力
根据 《民法典》第 490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单一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行为,本质上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符合《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第 61 条),故合同效力不受“未盖章”影响。
二、常见争议情形的效力认定
1.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
原则上有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签字+盖章同时具备才生效”。
例外风险:签字人身份不明(如非法定代表人或无权代理人);印章真实性存疑(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公司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另行盖章(《民法典》第61条)。
风险提示:若对方质疑法定代表人身份,需提供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明。
3.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有效: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实体盖章效力相同。
4.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
必须同时满足:若双方明确约定,则缺一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需严格按约定履行)。
三、风险警示:两类特殊情形需格外注意
1.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需审查《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范围,避免因“越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2.分公司/项目部印章:需确认该印章是否在工商备案,以及是否超越公司内部授权范围(如项目部章通常无权签署担保合同)。
实务启示
一、签约前“双核查”
1.核查签署人身份: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工商登记信息,授权代理人需附《授权委托书》;
2.核查印章真实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机构验证公章备案信息。
二、合同条款“明确化”
在合同首部注明“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避免因“签字+盖章”表述歧义引发争议。国启律所起草的标准化合同模板中,已预设此类条款,有效降低 60% 以上的签约风险。
三、争议解决“专业化”
若遇签字/盖章效力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签约过程录音、沟通记录),并委托专业律师从“意思表示真实性”角度切入论证。国启律所合同争议解决团队年均处理此类案件 50+起,擅长结合工商登记、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