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股权转让与代持关系认定的法律实务分析

案例引入

某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为规避证券承销业务中对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与关联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上市公司400万股法人股(经送股增至600万股)过户至房产公司名下,并办理了非交易过户登记。后因房产公司对外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证券公司主张双方实为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股权归属。

本案历经两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有偿转让协议并完成过户登记后,即使受让方未支付对价,亦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而非代持关系,转让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同时强调,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隐名持股主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焦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与代持关系的区分标准

法院确立以下核心认定标准:

1.协议文本性质

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对价及所有权转移条款,且经公证确认

后续签订《还款质押协议》确认债务关系,与代持关系的无对价特征相

2.履行行为一致性

完成中登公司过户登记(非交易变动类型不影响权属变更效力)

质押登记行为体现受让方对股权的处分权

3.商业逻辑合理性

证券公司主张为规避持股限制而代持,但转让股数超出必要范围

取得承销权与保留股权在法律上不可兼得,选择承销权即推定具有转让真意

二、商事外观主义与隐名持股的对抗效力

法院着重强调两项原则:

1.登记公示效力优先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及《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

隐名持股安排仅在内部关系中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易安全保护

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优先保护

标的股权市值(3000万)远低于债务人负债(超亿元),凸显维护交易秩序的必要性

实务操作指引

一、股权架构设计建议

1.慎用代持结构

对上市公司股权、金融机构股权等强监管领域,原则上避免采用代持安排

确需代持的,应同步签署《代持协议》并明确约定:

✓ 实际出资人保留重大决策权

✓ 排除名义股东处分权

✓ 设置股权回转触发条件

2.风险隔离措施

为名义股东设置资产隔离屏障(如专项SPV)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争议解决策略

1.证据组织要点

代持主张方需举证证明:

✓ 资金划转凭证等实际出资证据

✓ 持续行使股东权利记录(如参会签到、表决文件)

✓ 公司内部确认文件(需早于争议发生)

2.权利救济路径

法律关系认定

可主张权利

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关系

要求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

受让方偿债能力风险

代持关系

确权诉讼+执行异议

需对抗登记公示效力

3.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2006年前因政策限制形成的代持,可尝试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但需注意:

✓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 需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结语

本案揭示当前司法实践对股权权属争议的审查趋势:在商事外观主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中,法院倾向于保护登记公示形成的交易秩序。建议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信托持股等合规替代方案;重大股权交易需配套设置”股权回购条款+担保措施”;发生争议时及时通过财产保全阻断风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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