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法理逻辑与合规启示

当下,刷脸支付、刷脸门禁、刷脸入园已渗入日常,但“强制刷脸”“人脸信息被挪作他用”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不少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明明买好了票或办好了卡,园方、物业或商家却突然通知“不刷脸就不能入园、不能进门”。当一张脸被当作通行的“钥匙”,法律该如何划定它的边界?

案件引入

2019年4月27日,浙江理工大学教师郭兵与妻子花费1360元,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双人年卡,双方约定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郭兵为此留存了个人身份信息、录入指纹并拍摄了照片。同年10月,园方将年卡用户的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并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明确表示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入园。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野生动物世界无权强制采集,遂要求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兵于2019年10月28日将园方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删除其办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双方均不服上诉。2021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维持赔偿,并增判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成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标杆判例。

法律分析

(一)为何“事后刷脸”无法约束消费者?

法院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决定办理年卡并提供个人信息,故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这一认定的关键点在于: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同意”,必须是消费者在办理时自主、明确作出的合意;事后单方推送的“刷脸”要求,因欠缺事前合意基础,不能成为处理人脸信息的合法依据。园方强行“激活”人脸,既无单独同意,又无合同依据,从根源上失去了正当性。

(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而非欺诈

法院认为,野生动物世界通过店堂告示告知消费者办理年卡需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入园身份验证,郭某经综合权衡后自主决定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相关个人信息成为年卡消费者,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欺诈。

野生动物世界通过两条短信向郭某告知可以激活或注册人脸识别,系向郭某发出新的要约,郭某未予同意,故短信通知未成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

(三)超范围收集与删除义务

野生动物世界要求郭某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郭某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律师实务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

1.对经营者(景区、商场、小区物业、企业等)

索取敏感信息须“单独同意”:不得以一揽子服务协议或隐私政策勾选代替;对人脸、指纹、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须取得消费者单独、明确的授权,并专项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与对权益的影响。

严守目的限定:收集时约定了什么目的,就用于什么目的;变更处理方式或扩大使用范围,须重新取得同意。

落实留存与删除机制:建立信息分类管理、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并在目的实现、服务终止或撤回同意后,主动履行删除义务,避免“只收不删”埋下合规隐患。

2.对个人信息主体(消费者、业主、员工等)

拒绝强制刷脸:遇到“不刷脸不服务”,可明确拒绝,并要求提供指纹、实体卡等替代通行方式;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既有服务。

盯紧“单独同意”:凡索要人脸、指纹、行踪等敏感信息的,确认是否取得你的单独、明确同意,未取得的,你有权拒绝提供并要求说明。

主动行使删除权:发现自己的信息被超范围使用或违法处理,可要求删除;处理者拒不删除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善用过错推定维权:权益因信息滥用受损时,依据第六十九条,由处理者自证无过错,你无需自证其过错,举证负担显著减轻。

结语

人脸识别不是法外之地。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法律的边界也清晰可见——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建立在“特定目的、充分必要、严格保护、单独同意”之上。对企业而言,这是合规经营的底线,越过一步便是违约乃至侵权的风险;对个人而言,这是敢于对“强制刷脸”说“不”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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