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部分当事人因不满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权归属,采取强行带走、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试图通过“形成实际抚养事实”来对抗生效判决的效力。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无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期间实际抚养了子女,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该期间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本所近期关注到一则典型案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明确了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形成的“实际抚养事实”,不能作为免除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正当理由。该裁判规则对于遏制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良现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林某1与蔡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林某2。2019年6月,法院生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明确婚生子林某2由蔡某直接抚养,林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林某1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早在判决作出前的2019年1月,林某1之父已将林某2从蔡某处强行接走。此后,林某2长期随林某1生活,直至2022年2月,经法院强制执行,林某1方将林某2交由蔡某抚养。
林某1随后提起诉讼,主张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林某2实际由其及其父母抚养,故应免除该期间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2在上述期间实际由林某1抚养,林某1事实上履行了抚养义务,故无须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二审法院则依法改判,明确指出:林某1不能因自身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而主张免除其法定义务,因该行为导致的抚养林某2的实际费用支出,亦不能与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相互折抵。
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经生效判决确定无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强行带走、长期藏匿未成年子女,能否以形成实际抚养事实为由免除期间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围绕这一焦点,二审法院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生效之前的既判力不容动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林某2由蔡某直接抚养、林某1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仅阻止当事人就裁判的实体内容再行讼争,同时也禁止人民法院作出与既决事项相矛盾的裁判。林某1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实质上是以私力方式否定和对抗司法裁判的效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际抚养”的合法性审查——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
本案中,林某1所主张的“实际抚养事实”,并非基于合法途径形成,而是通过强行带走、躲避执行、长期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违法手段造成的。对此,二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其一,抚养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的监护资格,其变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林某1通过私力强行控制未成年人的行为,侵犯了生效判决所明确的蔡某的监护权以及林某2的合法权益,不能就此形成合法的抚养关系。
其二,支付抚养费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 即使存在暂时性的实际照料,亦不能单方抵销其金钱给付义务。若蔡某存在不履行抚养职责的情形,林某2应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以违法手段“自力救济”。
其三,法律规定的“实际抚养”例外情形,主要是指直接抚养一方失踪、被宣告死亡等极端情况下的客观照料。 本案显然不属此类情形。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后果来看,林某1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更直接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林某1的行为“导致林某2无法按期得到经法院确认的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教育,亦不利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法律规定、道德伦理与个案特点。林某1为逃避判决执行,不顾林某2身心健康辗转多地生活、藏匿孩子,这种以侵害未成年人稳定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实际抚养”,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应获得法律的肯定与支持。
实务指引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提出以下指引:
一、对当事人的建议
1.对直接抚养权人的提示
生效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强行带走或藏匿子女,直接抚养权人应当:
(1)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将子女交还;
(2)同时可申请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对非直接抚养权人的警示
切勿抱有“先抢到孩子再说”“形成既成事实法院也没办法”的侥幸心理。本案已明确:通过违法手段形成的“实际抚养事实”,不能免除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也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合法依据。 若认为直接抚养一方存在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应当通过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抢夺、藏匿等违法手段。
二、对律师代理的实务要点
1.代理非直接抚养方主张免除抚养费时的抗辩要点
若代理当事人主张以“实际抚养”为由免除或折抵抚养费,应当审慎评估以下因素:
(1)“实际抚养”的形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强行带走、藏匿等违法行为;
(2)直接抚养方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客观事实;
(3)是否已通过合法途径(如变更抚养权诉讼)寻求救济。
若“实际抚养”系通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手段形成,则该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代理直接抚养方追索抚养费时的举证重点
在类似案件中,应当重点举证证明:
(1)生效判决已明确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义务;
(2)对方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如强制执行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3)对方强行带走、藏匿子女的事实;
(4)对方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3.程序性救济途径的提示
对于因对方抢夺、藏匿子女而导致无法行使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除申请强制执行外,还可考虑:
(1)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3)如因对方行为造成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结语
本案裁判规则的示范意义在于:司法裁判的权威不容挑战,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违法手段不能产生合法权利。 任何试图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对抗生效判决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免除抚养费义务的目的,还将面临强制执行、失信惩戒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责任。无论夫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最大利益置于首位,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本所将持续关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司法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