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是校园生活最鲜活的片段,也是校园人身损害纠纷的高发时段。学生在课间追逐嬉戏中不慎摔倒受伤,同场玩耍的同学是否要担责?学校是否要为”没看住”买单?本所选取一则已生效的校园伤害纠纷典型案例(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梳理法院的裁判逻辑,并提炼此类案件的代理要点与校园合规建议。
案件引入
(一)基本案情
小A(事发时年满9周岁,小学三年级学生)与同班同学小B、小C、小D在某日下午课间时段,于教室及走廊内追逐嬉戏。小A自教室后门向外奔跑过程中自行摔倒,致上前牙复杂冠折。
事故发生后,值班老师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受伤并通报班主任,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协助送医救治,并后续组织双方协调。
经司法鉴定,小A受损牙齿在18周岁前需根管治疗联合树脂修复,18周岁后需行桩冠修复。
因协商未果,小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一同追逐玩耍的同学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A的全部诉讼请求;小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速览
关于共同参与嬉戏的同学,法院认定其未与小A发生肢体接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法院认定其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落实课间护导巡查、事后及时处置,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教室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处置失当,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分析
焦点一:共同追逐的同学——无”加害行为”即无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四要件缺一不可
此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主张侵权赔偿,须完整证明四项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本案中,证据显示共同参与的同学未与小A发生肢体接触,不存在推搡、冲撞、绊倒、设置障碍等积极加害行为。加害行为这一要件即告缺失,责任已无从谈起,更无需进入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审查。
实务提示:原告常以”一起玩耍”作为追责依据,但”共同参与”绝不等于”共同侵权”。是否实施了具体的加害行为,才是责任成立与否的分水岭。
2.注意义务应与年龄、认知能力相匹配
小A事发时年满9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9条),已具备与年龄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奔跑追逐中可能摔倒的一般风险,应当具有相应的预见与防控能力。
司法实践中,小学阶段未成年人的课间追逐、嬉戏符合其行为特征,活动本身伴随摔倒、磕碰的合理风险。仅当参与者存在故意推搡、恶意冲撞等过错行为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对无加害行为的正常参与苛以责任,将过度压缩未成年人正常的校园活动空间。
3.”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辨析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校园内自发的追逐游戏是否属于”文体活动”,理论与实务均存争议;且本案系自行摔倒,并非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所致。本案法院选择的是过错责任路径,未援引自甘风险条款。但两条路径的追责门槛结论趋同——均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实务提示:代理被告方时,建议并行主张”无加害行为”与”风险自担(自甘风险)”两条抗辩,形成双轨防御,避免因法律适用路径的分歧导致抗辩落空。
4.监护人责任以被监护人构成侵权为前提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系替代责任——以被监护人自身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本案中,三名同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自然无从产生。原告将监护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本质上是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偏差。
焦点二:学校——”合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非无限兜底
1.学生年龄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键”分水岭”)
这是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一点,也是受害学生败诉的关键程序性原因。
受害学生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民法典》第1199条,采过错推定,由学校自证已尽职责;受害学生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采过错责任,由原告举证学校未尽职责。
本案受害学生9周岁,适用第1200条,由原告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提示:代理此类案件,第一步必须核查学生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实际周岁。8周岁这一界点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往往也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若受害人为小学一二年级或幼儿园学生,学校须自行举证已尽职责,举证不能即推定有过错。
2.学校”尽责”的司法审查三维度
本案确立的裁判尺度,可归纳为对学校履职情况的三阶段审查:
事前——安全教育常态化:主题班会、安全宣教、行为规范公示等多种形式,且须有留痕;
事中——管理巡查护导落地:建立校园课间护导巡查机制,对教学楼等重点区域开展值守管控;
事后——处置救助及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协助送医救治、组织双方协调。
上述环节齐备,即应认定学校已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
3.学校义务的边界:不是”监护转移”,更非绝对安全保障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合理、必要”为限度。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并不因此转移给学校;学校亦非学生人身安全的无限保险人。不能因校园内发生伤害结果,即反向推定管理缺位。
4.”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主张须有实据
小A主张教室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处置失当,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而未获采纳。
实务提示:以设施缺陷致害为由主张学校责任,须完整举证三项事实——缺陷客观存在(地面湿滑、破损、无防滑处理、照明不足等)、学校明知或应知而未整改、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设施检测报告、同类事故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缺失任一环均难以成立。
焦点三:损害后果与后续治疗费的举证——未成年人牙外伤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牙外伤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治疗特征:18周岁前颌骨尚未发育完成,不宜直接进行永久修复(如种植、烤瓷冠),通常先行根管治疗联合树脂修复过渡,待成年后再行桩冠修复。
相应的费用主张方式有二:一是一次性主张,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后续治疗方案及费用金额,在本次诉讼中一并主张;二是另行主张,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多数法院对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持审慎态度,或明确告知权利人另行主张。
本案鉴定已明确分阶段治疗方案,为损失金额的确定提供了扎实依据。但损失的确定性,无法弥补责任要件的缺失——责任主体不成立,赔偿请求依然不能获得支持。这提醒我们:校园伤害案件中,”能证明损失”与”能获得赔偿”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再充分,若后者不成立,诉请仍将被驳回。
实务指引
(一)致受害学生及监护人: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1.黄金时间固定证据——监控是第一要务
第一时间书面申请学校保存监控录像。校园监控存储周期通常为30天左右,逾期将被自动覆盖、永久灭失。必要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同时固定现场照片或视频(地面状况、有无障碍物、光线、警示标识),及时记录目击者信息(在场同学、值班老师)。未成年人作证应注意程序合法性,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老师在场,避免证言效力被质疑。此外,完整保存就医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后续治疗方案的医嘱或鉴定意见。
2.精准锁定被告与请求权基础
存在明确加害人(推搡、冲撞、绊倒)的,列加害同学的监护人(《民法典》第1188条)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第1199条或第1200条)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及原因力相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无明确加害人(如本案自行摔倒)的,重点转向审查学校管理是否到位、校园设施是否存在缺陷。
案由选择: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选择,会影响法律适用与举证结构,应结合被告组合统筹确定。
3.核查年龄,预判举证责任归属(详见焦点二)
4.理性评估,优先协商调解
正常嬉戏、无加害行为的,获赔可能性较低。宜优先通过班主任、学校、保险(学平险、校方责任险)渠道协商,避免诉讼成本与情感消耗。
(二)致学校及教育机构:校园安全合规”六有”清单
本案学校之所以免责,得益于”教育—管理—处置”的完整证据链。本所建议学校对照建立常态化合规体系:
教育有痕:安全教育计划、主题班会记录(签到表、照片、课件)、行为规范公示、致家长一封信、学生承诺书。
巡查有制:课间护导值班表、楼梯、走廊、卫生间、操场等重点区域值守安排、巡查日志(时间、地点、巡查人、异常记录)。
隐患有查:设施定期检查与整改闭环台账(地面防滑、台阶、护栏、门窗、照明)。
处置有序:应急预案、事故报告流程、通知家长与送医记录、沟通协调记录、费用垫付凭证。
保障有底:足额投保校方责任险,倡导学生投保学平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险,以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减少对立。
监控有备:重点区域监控全覆盖,存储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事故发生后立即封存原始录像。
本所可为各类学校提供校园安全合规审查、制度文本搭建及事故应急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三)致被告学生监护人:抗辩的四道防线
第一,行为要件缺失:无肢体接触、无推搡冲撞、无设置障碍,不存在加害行为;
第二,过错要件缺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参与嬉戏不具违法性;
第三,损害系受害人自身原因:自行奔跑摔倒,与其他参与者无因果关系,风险应由其自担;
第四,受害人具备风险预见能力:已达相应年龄,对追逐风险应有认知与防控能力。
(四)致代理律师:办案要点提示
代理原告:核心命题只有一个——”找得到加害行为”或”证得明管理缺位”。诉前务必完成监控调取与证人固定,否则极易重演本案”举证不能”的结局。
代理学校:围绕”事前教育—事中管理—事后处置”三环节组织完整证据链,同时优先核查学生年龄以明确举证责任归属。
代理被告学生:重点还原事实真相,申请调取监控、申请在场同学出庭作证,证明无接触、无过错。
坚持调解优先:校园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宜以及时救治、修复关系为导向,协调保险赔付实现案结事了。
结语
校园伤害案件的裁判,始终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校园教学秩序维护”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不能让受伤的孩子求助无门;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每一次意外都转化为对学校和同伴的追责——若”只要出事就有人赔”成为惯性,课间十分钟的奔跑终将沦为稀缺品,学校将被迫以”圈养”替代”教育”。
本案清晰传递了一个司法信号:责任以过错为基石,义务以合理必要为边界。唯有过错归责、证据说话,才能让未成年人既受到切实保护,也保有自由、健康成长的正常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