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国启研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权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是抽象口号,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权也不是绝对权力。

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因此法律允许单位安排劳动、进行考核和奖惩;但这种权力必须以法律、劳动合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边界。冲突时,一般遵循:法定权利优先于内部规定,有效合同优先于内部制度,程序正当与比例合理同样重要。

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主要享有

(1)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二、同时,劳动者也应履行

(1)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提高职业技能

(5)按照约定和制度履行请假、考勤、保密等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但不能因此丧失人格尊严和基本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用人管理权? 

法律没有单独列一个“用人管理权清单”,但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管理事项:

一、招聘用工:依法自主确定用工数量、条件、方式。

二、工作安排:安排工作内容、岗位、地点、时间和业务任务。

 三、制度管理:制定考勤、绩效、奖惩、培训、保密等制度。

四、劳动指挥:要求劳动者服从合理工作指令。

五、考核奖惩:依据事实和制度进行奖励、处分。

六、合同解除: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不得借“管理”之名侵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管理权有哪些边界?

一、内容必须合法:单位可以细化劳动管理,但不能

(1)规定女职工“结婚或怀孕自动离职”

(2)免除自身缴纳社保义务

(3)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加班费、工伤赔偿

(4)设置明显歧视性条件

(5)用罚款替代法律允许的薪酬扣减

(6)侵犯员工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个人隐私

(7)要求员工以身体、人格尊严承担非必要风险 

涉及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重大利益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法定民主和告知程序。

二、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提出方案和意见;

(3)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但需要注意:并非单位所有内部文件都必然属于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文件内容和实际影响判断。

三、管理对象必须知情:“公司有制度”还不够。原则上,单位还需证明劳动者

(1)已经收到制度文本;

(2)参加学习、培训或确认签收;

(3)通过内部系统查看制度;

(4)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知晓制度。 

未向劳动者公示的内部规定,通常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直接依据。

四、管理措施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司法实践不仅审查“有没有制度”,还会审查

(1)管理目的是否正当;

(2)是否确有生产经营需要;

(3)是否针对特定个人;

(4)是否与工作相关;

(5)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6)是否对员工工资、地点、岗位造成明显不利;

(7)是否给员工提供了必要协助或补偿;

(8)处罚是否与行为性质、次数和后果相称。 

例如,因合理病休需要休息治疗时,即使请假手续存在瑕疵,单位也不能机械地一律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先核实事实,判断解除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处罚应遵守比例原则:对于迟到、早退、绩效不达标或一般违纪,单位通常应先

(1)提醒;

(2)调查;

(3)给予改正机会;

(4)采取较轻处分;

(5)固定证据;

(6)再决定是否作出严重处分。 

如果员工行为没有严重到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度,或者单位长期不处理、突然集中处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当两者发生冲突,如何判断谁优先?

可以依次问下面五个问题:

一、单位有没有“管理依据”?依次核对

(1)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

(4)依法制定并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

(5)双方明确的补充约定。 

如果单位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可以支持。

二、管理要求是否与工作相关?

 (1)单位通常只能管理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可以要求劳动者说明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健康条件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2)但无权随意调查员工家庭财产、宗教信仰、婚育计划等无关事项。

三、单位是否滥用优势地位? 下列情况容易构成管理权滥用:

(1)临时、任意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件;

(2)故意以不合理安排逼员工辞职;

(3)因员工投诉、举报、依法维权而进行打击报复;

(4)以轻微违纪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5)长期不处理,却在争议发生后翻旧账;

(6)制度标准模糊,导致单位可以任意解释。

四、劳动者拒绝的是不是“违法或危险指令”?劳动者有权拒绝:

(1)违章指挥;

(2)强令冒险作业;

(3)明显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

(4)超出劳动合同约定且未经协商的重大变更;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安排。
 
但劳动者不能对任何工作安排都随意拒绝。单位依据合法、有效制度作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员工原则上仍应服从。

五、争议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同时满足:

(1)规章制度内容合法;

(2)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

(3)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

(4)劳动者确实违反制度;

(5)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6)解除理由与查明事实一致;

(7)解除程序合法;

(8)不存在针对该行为的法定解雇保护限制。 

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质上,双方不是简单的“员工服从、单位说了算”。更恰当的关系是:劳动者接受合理管理,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善意和尊重人格尊严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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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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