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网络暴力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标准

案例引入

网络暴力最棘手之处,在于损害的发生与救济的速度严重不匹配。一条谣言、一场直播“围攻”,往往在数小时内即可摧毁一个人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侵权诉讼从立案到生效裁判通常需要一年以上,届时损害后果早已扩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允许权利人在终局裁判之前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为持续进行的侵权按下“停止键”。

但禁令是一项例外性的临时救济,适用条件严格。依照该条规定,申请人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还要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一要件如何把握,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损害是否只要达到严重程度即可,还是必须达到事后赔偿无法填补的程度?禁令范围又应当如何限定,才能既制止侵权,又不至于过度压缩言论空间?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件。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其中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过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名誉权侵权诉讼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网络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审查禁令申请应当综合考量哪些因素?禁令的范围与期限又应当如何确定,方能符合必要限度?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扩大损害结果;二人通过直播等形式传播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据此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违反禁令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6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之一。其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禁令适用条件在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一难题,明确提出了网络暴力情形下应当综合考量的三项因素。下文即围绕禁令的审查标准、组织煽动型网络暴力的责任分配以及禁令与其他救济手段的衔接展开分析。

焦点分析

(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标准

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确立的双重要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设置了两项要件:其一为行为要件,侵害行为须具备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现时性、紧迫性;其二为后果要件,即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着眼点不在于损害是否严重,而在于事后救济能否填补。两项要件须同时具备。

    2.本案确立的三项综合考量因素

      针对上述要件的适用难题,本案提炼出三项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其一,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其二,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能否充分弥补损害等因素,审查损害是否难以弥补;其三,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3.三项因素在本案中的具体展开

        就紧迫性而言,张某、胡某的侵权行为自2023年7月起持续至2024年3月,跨越起诉与审理全程,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仍未停止;二人账号合计粉丝量超过2000万,侵权信息经直播、短视频反复扩散,传播速度与波及范围均已超出一般名誉权纠纷通常呈现的样态。信息传播一旦形成规模,每一次转发、评论都会使损害叠加,制止行为因而具有紧迫性。

        就损害的难以弥补性而言,李某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商业合作方陆续解约,经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仍在扩大。更关键的是,名誉受损具有不可逆性:即便日后胜诉并获得赔偿,已扩散的负面信息仍可在网络空间长期留存、反复检索,赔偿无法使社会评价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这一特性正是人格权侵权需要前置性救济的根本原因。

        就禁令措施的相当性而言,禁令目的在于制止侵害继续,而非惩罚当事人,其范围须与侵害行为的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人民法院将禁令有效期限确定为6个月,并明确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覆盖了诉讼审理的合理期间,也通过后果告知保障了禁令实效。

        (二)组织、煽动型网络暴力的责任分配

        1.发起者与煽动者均属直接侵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是侵权信息的直接制造者,胡某参与话题炒作、共同推动,二人并非被动的传播者,而是侵权行为的发起者与组织者,可归责性明显高于一般的跟帖评论或者转发行为。

          除民事责任外,此类行为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就刑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张某借情感纠纷编造话题、煽动粉丝攻击,正属于该意见所指的重点打击对象。

          2.网络平台义务的边界

            网络暴力的治理同样依赖平台履行法定义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实施此类行为;第十三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预警模型,发现风险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限制流量等措施;第十五条要求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第二十条则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

            与之相衔接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规则。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责任以过错及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判断路径与内容发布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并不相同。

            3.粉丝行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网络暴力案件中,行为人常以“言论非本人发布”“系粉丝自发行为”作为抗辩。本案的处理表明,此种抗辩难以成立:张某、胡某通过直播等形式公开表达指向性内容,本身即构成侮辱、诽谤信息的发布行为;其以话题炒作为手段、以粉丝群体为传播媒介的行为模式,只是使损害后果借助网络效应被放大,并不切断自身的因果关系。

              (三)禁令与其他救济手段的衔接

              1.禁令解决的是停止侵害,不解决赔偿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损害扩大,其内容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并不包含损害赔偿,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仍需通过后续诉讼主张。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程序路径:诉中申请与诉前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在程序上适用行为保全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案李某系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属于诉中保全。

                  3.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

                    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裁定亦明确告知,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应当指出,禁令并非终局裁判,有效期届满后如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受害人可以再次申请,或者通过实体裁判获得更为持久的救济。

                    实务指引

                    (一)对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一方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网络信息易删改、易失真,应尽快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发布时间、账号信息与传播数据,尤其要留存浏览、转发、评论数量。依照《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可以要求平台协助固定数据。

                    2.及时向平台发出通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3.同步启动多层救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政责任;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4.正确认识禁令的证据门槛。禁令申请要求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现实性与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提交的材料不应停留于单条言论截图,而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对自媒体内容生产者的提示

                      1.不得以粉丝自发为由推卸责任。组织、煽动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本身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亦明确禁止通过操纵用户账号等方式组织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粉丝实施侵害的,应当对引导结果承担责任。

                      2.评论区的管理不是空白地带。《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放任评论区的攻击性言论积聚,可能被作为过错评价的依据。

                      3.诉讼期间继续实施同一行为,将显著加重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胡某在名誉权诉讼审理期间仍继续煽动粉丝实施网络暴力,这一事实直接构成了禁令紧迫性的核心依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继续实施同类行为不仅无助于抗辩,反而会成为从重评价的事实基础。

                        (三)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提示

                        合理设定当事人的维权预期。名誉权案件的代理不应当以判决生效为终点,被告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同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特性,避免其对损害填补形成过高期待。

                        请求范围宜窄而准。禁令措施的相当性是人民法院审查的独立因素,请求范围过宽,例如要求全面封禁账号、永久停止一切相关内容发布,容易因超出必要限度而不被支持;将请求限定为停止发布、传播指向特定权利人的侵权内容,获准的可能性更高。

                        注意程序衔接的时间节点。诉前申请禁令应当提供担保,且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视禁令之后的实体主张。禁令只解决停止侵害的问题,实务中应当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并就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内容审定的要求作出明确请求,避免日后因执行标准不明而难以落实。

                        结语

                        本案的价值,在于把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自施行以来,最大的适用障碍就在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表述过于抽象。本案明确,审查应当从紧迫性、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措施的相当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为受害人、内容发布者与人民法院提供了共同的讨论基础。

                        这一裁判规则传递出两层含义。其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自身影响力煽动他人实施网络暴力,其责任重于普通的跟帖与转发,平台亦须按照其技术能力履行预警、处置与协助取证义务。其二,禁令制度的意义在于让救济的速度跟得上损害的速度,但制止侵害与填补损害分属不同的制度功能,受害人仍需通过实体诉讼主张赔偿。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