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利用房门密码及虚假身份实施租房诈骗的刑事认定与风险防范

案例引入

近期,某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房屋租赁诈骗案件。行为人因求职未果,在日常租房过程中观察到房产中介带看房时多直接输入房门密码,遂产生犯罪意图。其伪装成普通租客,在看房过程中趁中介不备记下密码并拍摄房源视频,随即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低于市场价的“房东直租”信息。

当有租客表示意向时,行为人谎称身在外地,将房门密码发送给对方“自主看房”。租客实地查验房源真实、密码有效后放松警惕,行为人进一步发送伪造的房产证照片,以收取“意向金”“定金”为由诱导租客脱离平台私下转账。得手后行为人立即拉黑租客并失联。最终,行为人被警方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为人并未虚构房屋本身的存在,而是利用真实房源信息、合法获取的房门密码以及伪造的权利证明文件,构建了极具欺骗性的“可信场景”,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当前房屋租赁市场中,房门密码管理、平台交易合规、身份核验等环节存在的现实漏洞。

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定性在于,行为人的“索赔”行为已超出正当消费者维权的边界,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国启律所分析认为,以下要点值得深入关注:

一、行为定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本案中,行为人在网络上冒充房东,以出租房屋为名,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其核心手段是“虚构身份+隐瞒无处分权事实”,而非利用合同本身的履约流程或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诈骗。

根据类似司法裁判要旨(如蔡某某诈骗案),虽然双方可能有租房意向或简单协议,但若行为人从始至终无出租权限、无履约可能,合同仅是诈骗“幌子”,未体现真实经济活动与合同管理秩序侵害,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而非合同诈骗罪。

二、犯罪既遂与数额认定

行为人发送正确房门密码、提供真实房源,容易让被害人误以为“房东身份可信”,但这并不改变其无处分权、无交房意图的本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转账“意向金/定金”时,财产已脱离控制,犯罪即告既遂。涉案金额按实际骗取数额计算,多次诈骗的应累计。

三、房门密码获取方式与“漏洞”利用的刑法评价

行为人趁中介当面输入密码时默记密码,本身未必单独构成犯罪,但该行为为其后续诈骗提供了关键“可信道具”。刑法评价重点在于:后续利用该密码配合虚假身份骗取财物,属于诈骗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伪造“房产证”的法律评价

为增强可信度而制作、发送虚假产权证明照片,属于诈骗手段中的“虚构事实”环节,通常不单独评价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伪造、买卖行为达到独立追诉标准),而是被诈骗罪吸收,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量。

实务指引

一、对承租人(租客)的风险防范建议

1.坚持平台内交易,拒绝私下转账:尽量通过具备实名认证、资金托管或交易留痕的租房平台完成沟通与支付;凡被要求“微信/支付宝私下转定金”“先转钱再签合同”,应保持高度警惕。

2.核验权利人身份与权属证明原件:要求查看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并比对权利人身份证;若为“二房东”转租,应查看原租赁合同及原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3.对“自主看房+密码开门”保持审慎:房门密码正确并不等于出租方有权出租;可主动向物业、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侧面核实房屋出租情况。

4.低价房源预警:明显低于周边市场租金、且房东“不在本地”“不能见面”的组合,属于高频风险信号。

5.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房源页面截图、语音通话录音等均应保存;一旦被骗,立即报警并提供完整证据链。

二、对出租人(房东)与中介机构的操作规范

1.带看房时避免当面输入长期密码:建议使用门锁临时密码(限时有效、可溯源),并在看房后及时失效或定期更换,防止密码被第三方默记后滥用。

2.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委托中介出租时,明确带看规范与密码管理制度;发现网络平台出现疑似假冒房源信息,及时投诉举报并留存证据。

3.提示租客核验义务:可在门口信息栏或物业处提供正规出租联系渠道说明,减少租客被“假房东”误导的概率。

三、律师办案要点(刑事控告/辩护与风险提示)

控告代理:重点梳理“虚构身份/无权出租—发送虚假权属材料—诱导私下转账—失联”的证据链条,协助受害人固定电子证据并推动公安机关立案。

辩护角度:若涉及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曾有部分履约行为、涉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明知风险仍私下大额转账)、是否存在退赔谅解情节等,依法提出定性或量刑意见。

合规提示:租房类平台、中介公司及房东可建立“密码管理+身份核验+交易留痕”内控流程,并在格式居间/委托合同中明确责任边界,降低法律与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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