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波与倒下
李某刚过40岁,从河南农村独自来到上海打拼。老家有年近八十的父母,妻子没有工作,三个未成年孩子都在上学。全家的担子压在他一人肩上,不敢歇,也不能歇。他持有B2驾照,驾龄14年,便租了一辆新能源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接单。从注册到事发,短短两个月,他完成了879单,极少休息。总收入33178.89元,而平台从中抽取提成约11000余元——占订单总金额的25%左右。
2023年12月23日晚,李某送完最后一单,开车到附近充电站。充电时突然倒地身亡,死亡证明书写明:猝死。家属赶来上海,与平台协商无果,后通过亲友联系到刘洪涛律师,正式委托代理。
工伤认定受阻,保险理赔成唯一出路
按当时政策,上海试点“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但李某注册的平台未被纳入试点范围,这条路走不通。若走工伤,必须先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主张李某接受平台制度约束、价格由平台制定、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符合三重从属性,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均未支持。二审期间,经与家属沟通,无奈接受了平台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的调解方案。
协商过程中,律师得知平台为乘客购买了意外险,并附赠驾驶员保险。但保险公司拒赔,平台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保单和拒赔通知书,甚至不透露保险公司名称。家属几乎放弃。但刘洪涛律师经细致排查,初步锁定承保公司,随即提起保险理赔诉讼。
庭审交锋:下车后猝死,算不算“车上发病”?
庭审中,保险公司核心抗辩是:条款约定须在“车上发病”,而李某是下车后猝死,不符合理赔条件。律师调取监控视频指出:李某车位充足时倒两把仍停歪,不像老司机;停车后停留片刻,下车姿态异常、充电操作极不正常——高度提示发病始于车上。律师查阅医学资料阐明,猝死分为多个阶段,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即为猝死,死亡是一个过程,监控异常表现足以证明其在车上已突发疾病。
同时指出:送客后充电是为下一单做准备,属工作必要延伸,仍在工作时间。且保险条款对“工作时间”表述前后不一,属格式条款,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审胜诉,二审再交锋
2026年2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猝死最高限额赔付60万元,代理人意见全部被采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若维持原判,将严重破坏保险精算基础与行业秩序”。
刘洪涛律师当庭回应:“保险公司的盈利与就业者保障、社会民生孰轻孰重?一家保险公司代表不了整个行业。平台投保,本就是给数百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个基本托底。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条款、强化告知来规避风险,而不是收了保费后在理赔时找各种理由拒赔。”他指出,全国网约车司机数以百万计,平台每单收取25%提成却几乎不提供保障,若本案唯一保险也被拒赔,对广大驾驶员极不公平。平台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律师还检索到上海地区类似生效判决,提交法庭参考。
终审维持原判,锦旗致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律师要求提供家属收款账户,准备付款。律师也协助家属办理了全部诉讼费退还手续。家属原本不抱任何希望,全程仅来过上海一次,最终拿到60万元理赔款。虽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却也给这个家庭一份慰藉。
事后,家属寄来锦旗,上书:“律法精通才干卓,秉心担责理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