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两大类: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
指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撤销赠与。例外是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
二、法定撤销权
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由于受赠人出现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这种权利有除斥期间(通常为1年)的限制。
三、特殊情形
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类似于一种“解除权”,而非“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一、行使条件
1、时间点: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动产(如汽车、首饰):在交付之前。
不动产(如房屋):在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之前。
2、形式:无需任何理由,赠与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二、例外情况(不得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以下三种情况的赠与合同,即使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
1、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例如,向灾区、希望工程、慈善机构的捐赠。
2、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例如,出于道义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对无扶养义务的困难亲属的资助等。
3、经过公证的赠与:因为公证具有最强的法律证明力,表明赠与人的意愿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法定撤销权
这是在赠与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转移)后,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项“后悔药”,但前提是受赠人出现了严重过错。
一、行使条件(《民法典》第663条)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严重侵害”通常指故意犯罪行为或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诽谤、虐待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里的“扶养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可以是约定的。
必须是受赠人有能力扶养而拒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附带了义务(如“将此房赠与你,但你需要负责照顾我的晚年”),而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
二、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1、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过期权利就消灭了。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撤销权。
一、行使条件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使主体
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人死亡时)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三、行使期限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旦撤销权被合法行使(通常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将产生以下效果:
一、赠与合同失效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二、返还财产
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如被消耗、毁损),则需要进行折价赔偿。
三、撤销的溯及力
撤销权具有溯及力,视为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下的“解除权”
这并非撤销权,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民法典》第666条)。
一、条件
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二、效果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主要适用于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是对赠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实践建议
一、对于赠与人
1、如果心意已决,不希望自己将来反悔,建议办理公证,这样可以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
2、如果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一定要在赠与合同中将义务明确写清楚。
二、对于受赠人
1、为了使赠与关系尽快稳定下来,应尽快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如办理房产过户、车辆过户)。
2、妥善履行对赠与人的义务和约定的附带义务,避免触发法定撤销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