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行为人甲某对外虚构“代办购房名额”事实,长期实施诈骗,累计骗取百余名被害人千余万元,赃款与本人合法收入、经营资金一并进入其个人账户并随意支取。诈骗实施期间,甲某与女友乙某保持恋爱同居关系,数年累计向乙某转账260余万元,另出资为乙某支付房产首付。甲某因诈骗罪判刑后,刑事退赔程序仅执行到极少款项。
两名被害人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乙某,要求返还其收取的260余万元及对应房产利益。本案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审查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表面看,“赃款流进恋人账户→恋人应还钱”符合大众朴素正义观;但裁判结论恰恰相反:乙某无需向被害人返还。本案实质争议是——刑事赃款进入第三方婚恋账户后,被害人能否绕开刑事追赃,直接以民事不当得利向收款人全额追偿。
焦点分析
焦点1: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否成立,关键不在“钱是否脏”,而在“能否对应到具体被害人的那笔损失”
《民法典》第985条项下,不当得利需同时具备四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损益有直接因果关系、得利无合法依据。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1.甲某账户内,诈骗赃款、个人原有资金、其他往来资金高度混同,司法审计无法做逐笔溯源;
2.甲某向乙某转账的时间段,既包含被害人汇款前,也包含汇款后,时间轴不能锁定“乙某手里每一笔钱=某被害人那笔购房款”;
3.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存在双向转账、共同消费、生活扶养式经济互助,并非乙某一方纯获利。
因此,被害人主张的“乙某取得的261万即我们的被骗款”,属于按比例推算、整体混同推演,未达到民事诉讼“对应关系”的举证标准。法院认定:受损人(被害人)与得利人(乙某)之间,缺乏不当得利要求的特定因果对应,而非泛泛的“骗子花了赃款”的事实关联。
国启律所提示:不当得利不是“赃款追溯保险”。被害人要赢,必须证明“我丢的这块砖,正好落在你手里”,而不能证明“你院子里有砖,所以都是我丢的”。
焦点2:婚恋关系下的经济往来,构成“无合法依据”的抗辩屏障
乙某抗辩核心:双方多年恋爱同居,自己也曾向甲某回款数十万,日常共同居住、消费、置业属情侣间正常经济安排;且刑事判决书未认定乙某参与诈骗、未判令其退赔。
法院采纳该逻辑:
1.婚恋同居中的互相转账、生活费、置业资助,具有情感共同体内的生活法依据,不属于典型“无法律原因”的纯获利;
2.被害人未能证明乙某事前明知赃款、事后协助转移隐匿(否则将进入刑法规制,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刑事判决已对涉赃款购置房屋予以拍卖退赔,被害人再通过民事诉请“二次填平”,缺乏法律依据。
焦点3:第三人追偿赃款的法定路径边界——《民法典》第988条不是万能条款
《民法典》第988条仅规定:得利人无偿转让利益给第三人,受损人可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返还。其适用前提是“甲某先构成不当得利,再把利益无偿转乙某”。
但本案中:
被害人跳过刑事责令退赔、直接诉第三人,举证门槛极高,败诉风险天然偏大。
甲某向乙某给付,夹杂情感、共同生活、双向往来,难谓纯粹“无偿转让”;
资金混同下,甲某自身是否就案涉261万构成对具体被害人的不当得利(而非侵权损害赔偿),本就未厘清;
实务指引
对“收款方(婚恋对象/家属/生意伙伴)”的防线搭建
1.保留关系属性证据:聊天记录、同居证明、节日互转、共同账单、购房落户文件,证明款项进入“生活共同体”而非单纯代持;
2.保留双向流水:自己向对方回款、代付、垫支的完整凭证,打破“单方收受赃款”叙事;
3.刑事阶段谨慎表态:被调查时如实说明知情时间线;若早期不知情、未协助转移,避免被扣“明知+掩饰隐瞒”帽子;
4.房产车辆处置留痕:如用对方钱付首付,保留赠与/共同购置合意证据;刑事查封时及时主张合法份额,不要私自转卖转移(否则刑事风险陡增)。
对“被害人”的追偿路径校正
1.优先穷尽刑事追赃:通过办案机关审计资金流向,对可特定化的房产、车辆、账户余额申请追缴退赔;
2.民事起诉第三方前先做“对应性审计”:能把“A被害人2020.3.5转甲某80万→甲某2020.3.6转乙某80万”锁死,才有不当得利胜诉可能;混同池里按比例猜数,必败;
3.换案由试错:若能证明收款人明知犯罪仍收受、协助转移,走刑事报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比民事不当得利更锋利;
4.接受“刑事退赔优先、民事补充”的顺位:民事不当得利不能替代国家追赃,也不能在已拍卖退赔的房屋外再要一遍“房屋对应的钱”。
对律所办案的方法论提炼
1.赃款第三方纠纷,资金溯源鉴定 > 道德判断。先调流水、做时间轴、做账户混同报告,再谈庭审策略;
2.婚恋+赃款交叉案,必须把《民法典》985、988条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故意切割开论证;
3.再审审查阶段,核心攻击点不是“她该不该良心上还钱”,而是“原审是否错用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本案高院驳回再审,正是稳稳站在“要件不满足、举证不成立”的技术面上。
国启律所小结:接收伴侣大额转账不等于当然背负赃物返还义务;被害人追偿第三方,也不是“赃款所至、片甲必还”。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损失填补的同时,也守住第三人基于婚恋共同生活形成的财产秩序——边界就在“能不能把这笔钱,从混同池里精准捞出来对应到具体受害人”。拿不出对应性证据,再大的数额、再刺眼的“诈骗”标签,也撑不起一次不当得利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