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切入:17岁女友卖19岁男友到缅甸
2025 年 2 月,广东 19 岁男子小黄被 17 岁女友小周虚构 “富家女” 身份,以共同创业为由诱骗至泰缅边境,随后被持枪人员强行押入缅甸电诈园区,小周从中获利 10 万元。小黄因无法完成诈骗业绩遭毒打、听力受损,被囚禁 4 个月后,家属支付 35 万元赎金才将其救回。小周回国后被警方控制,检察机关最终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而非公众预期的 “拐卖罪”。此案引发广泛争议:为何拐卖成年男性不构成拐卖罪?跨境拐卖成年男性该如何定罪?
核心法律空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局限
一、法条明确排除成年男性
我国《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仅限妇女(已满 14 周岁女性) 与儿童(不满 14 周岁男女),成年男性(≥14 周岁男性)不在该罪保护范围内。1997 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的 “拐卖人口罪”(覆盖所有性别),理由是当时拐卖成年男性案件罕见,优先保护弱势妇女、儿童。
二、司法现实:成年男性被拐已成新态势
近年跨境犯罪中,成年男性被拐至缅甸、柬埔寨等国从事电诈、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的案件激增,受害者多为 18-30 岁男性,被拐后遭受虐待、人身控制,基本人权严重受损。但因罪名保护范围缺失,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以拐卖罪追责,形成 “行为性质恶劣、罪名无法匹配” 的法律困境。
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路径:多罪名适配与证据选择
一、诈骗罪(本案核心定罪)
1、构成要件适配
主观方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事由(如创业、高薪工作),诱骗成年男性前往境外;
客观方面: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前往指定地点,行为人从电诈园区获取 “人头费”(本案 10 万元);
因果关系:被害人因被骗出境被控制,行为人获利,二者存在直接关联。
2、争议与妥协
诈骗罪的核心是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被害人未直接向行为人处分财产,赎金由家属支付,严格契合度不足。但因跨境犯罪事前通谋证据难获取、人身控制证据跨境取证难,诈骗罪证据链更完整、定罪率更高,成为司法实践的 “无奈优先选择”。
二、非法拘禁罪(辅助/备选罪名)
1、适用场景
若能证明行为人与境外电诈园区事前通谋,共同策划诱骗、控制被害人,或在被害人被拘禁过程中提供帮助(如接应、指引路线),则可依据《刑法》第 238 条,以非法拘禁罪共犯追责。
2、定罪难点
跨境通谋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易销毁、难调取,导致该罪名适用率低于诈骗罪。
三、强迫劳动罪(针对电诈/苦力场景)
1、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 244 条,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将被强迫从事电诈、苦力等劳动,仍诱骗其出境,且被害人实际遭受暴力、威胁或人身限制被迫劳动,可构成强迫劳动罪共犯。
2.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致被害人重伤、死亡):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跨境运输环节)
若行为人组织多名成年男性偷越国境至缅甸,或协助被害人偷渡,可依据《刑法》第 318 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一般情节 2-7 年有期徒刑,加重情节 7 年以上。
罪名对比与量刑参考
一、诈骗罪
适用核心条件:虚构事实诱骗出境,获取“人头费”
量刑区间: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本案适配性:优先适用
二、非法拘禁罪
适用核心条件:明知对方会被剥夺人身自由、关押、殴打、控制,仍诱骗出境、交接给控制方。即使未亲自关人,只要事前/事中通谋、帮助交接、指路、扣证件,即可认定为共犯
量刑区间:一般情节:3年以下;致人重伤:3-10年;致人死亡:10年以上
本案适配性:证据充足时适用
三、强迫劳动罪
适用核心条件:明知对方被带去强迫从事电信诈骗、苦力、拘禁式劳动,仍贩卖/交付。只要被害人实际被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卖人的一环即可构成共犯
量刑区间:一般情节: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
本案适配性:电诈场景适配
四、组织偷越国境罪
适用核心条件:策划路线、联络偷渡、安排出境、提供虚假证件/行程、带离国境
量刑区间:一般情节:2-7年;加重情节:7年以上
本案适配性:跨境“送出去”环节常用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适用核心条件:被害人系妇女/儿童
量刑区间:5年以上至死刑
本案适配性:本案不适用
结语
女拐男至缅甸电诈园区的行为,本质是跨境人口贩卖,但因我国刑法长期忽视成年男性人身权利保护,导致司法实践只能以诈骗罪等罪名 “曲线追责”,难以完全匹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