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某地发生一起即时配送交通事故,一名骑手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骑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骑手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执法机关并未止步于对骑手的交通责任认定,而是启动生产安全事故深度调查(事故溯源)。调查发现:涉事配送站点长期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骑手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排查并制止骑手无证驾驶、车辆非法改装、逆行、闯红灯等高频违法行为,站点日常考核实际变相鼓励”抢时间、先送单”。
经查实,该站点负责人作为直接管理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职责,但其持续怠于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刑法》所要求的安全排查、教育培训、合规管控义务。公安机关认为,站点负责人的管理失职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站点负责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本案系典型的外卖配送领域”安全责任向上追溯”刑事案例,打破了”出事只罚骑手”的传统认知。
焦点分析
(一)外卖配送属于”生产、作业”范畴,站点负责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外卖即时配送虽具灵活用工特征,但本质上属于经营性生产、作业活动。配送站点对骑手实施排班、考勤、奖惩、培训等实质管理,站点负责人依法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完全符合本罪犯罪主体要件——刑责不止一线骑手,管理者同样可被追刑。
(二)骑手负事故主要交通责任,不阻却管理者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不同法律维度:
交通事故责任: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解决民事赔偿比例及行政/刑事处罚骑手本人违章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刑法》第134条认定,审查管理者是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该违反行为与伤亡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若站点长期纵容、不纠正骑手普遍违章,形成高危作业环境,管理失职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即便骑手本人负交通主责,也不影响对管理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主责≠刑事免责”是本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
(三)入罪门槛与因果关系认定要点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即达”重大伤亡事故”立案标准。
实务中认定管理失职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通常考察:
站点是否存在长期不培训、不排查、不制止违章等系统性的安全管理缺位;
若履行正常安全培训、车辆检查、违章纠偏义务,事故是否具有可避免性;
管理缺位是否为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相当因果关系)。
只要满足上述,即便事故直接原因是骑手个人操作失误,仍可能追究管理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四)追责主体可穿透至更高层级
除站点负责人外,若区域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安全生产制度未建立或未督促落实负有直接责任,且对事故结果存在监督过失,理论上均可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范围。平台企业若通过算法施压(极端压缩配送时限、高额超时扣款)实质性迫使骑手违规,亦可能面临行政执法乃至刑事穿透审查。
实务指引(面向配送企业、站点管理者及法务)
✅ 必须建立并留存书面安全管理档案
制定站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车辆准入标准、禁止改装、禁止无牌上路);
每批次骑手入职签署《交通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承诺书》,保留签到表、课件、照片、录像;
建立日常巡查台账,记录对违章骑手的警告、停单、清退处理。
✅ 杜绝变相鼓励违章的考核规则
配送时限设置应预留合理安全冗余,避免算法强压导致系统性冒险骑行;
绩效考核不得单纯以”零超时”为核心指标,须将安全合规纳入KPI。
✅ 车辆与人员资质把关
核验骑手驾驶证/行驶证(如适用地区要求),拒绝无牌、超标、改装车辆上路接单;
对多次严重违章(闯红灯、逆行、酒驾)人员应及时调岗或解除合作,并书面记录。
✅ 事故发生后应对
配合交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深度调查,如实提供培训记录、排班记录、车辆检查记录;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区分直接行为与监督过失责任,防止扩大刑事风险。
国启律所提示:司法实践中对外卖配送行业”向上追溯管理责任”已成明确趋势。站点及企业管理者切勿将交通安全视为骑手个人私事——未履职 = 刑事风险。建议各配送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安全生产合规自查,完善管理留痕,从源头防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