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跨境电商出口伪报夹藏法检食品案—海关合规与法律责任实物分析

案例引入

某地海关在对一票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申报品名为”气泡袋、防雨布”等普通杂货的包裹中,夹带有大量未向海关申报的粽子,共计约4800个、重1.6吨。外包装纸箱明确印有”碱水粽””肉粽”字样,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

经调查,发货人为规避出口食品法定检验程序,故意将应检食品伪报为无须商检的工业杂货并夹藏出口。海关认定该行为属于故意伪报品名、瞒报法定检验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及商品检验相关规定,依法启动行政追责程序,涉案货物予以暂扣,涉事企业面临罚款及信用等级下调等后果。

焦点分析

一、出口食品属法定检验商品,必须报检方可出口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粽子作为加工食品,含动物源性成分(肉、蛋等),同时属于出境动植物产品及食品卫生监管范畴,须依法申请出口检验检疫并获取电子底账后方可申报出口。

二、伪报品名、夹藏法检商品构成违法海关监管规定,严重者可按走私行为或逃避商检罪论处
本案企业明知出口货物为食品却申报为”防雨布、气泡袋”,具有以下法律定性:

一般情形——申报不实/逃避商检(行政违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行为。

恶劣情形——走私行为认定:若伪报品名、夹藏系为逃避海关监管,且主观上明知须许可/检验而故意隐瞒,海关可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认定为走私行为,可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

刑事风险——逃避商检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如货值300万元以上、多次逃避商检、造成严重后果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委托货代报关不豁免发货人如实申报义务

实践中部分企业误认为”报关是货代的事,出问题与我无关”。法律上,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如实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应向报关企业或代理报检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信息(品名、数量、HS编码、是否法检等)。若发货人故意隐瞒真实货物品类、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货代按伪报内容申报,发货人仍须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明知或应知申报内容不实仍配合申报的,亦可能被并处罚款。

四、除罚款外可能叠加的附带后果

涉案货物被暂扣甚至没收;

企业海关信用等级被下调(如降为失信企业),丧失通关便利化;

列入海关重点查验名单,后续每票货物面临高比例查验;

纳入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影响出口退税、外汇管理等。

实务指引

针对跨境电商及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国启律所提示重点关注以下合规动作:

一、建立出货前”法检目录”核查机制

每次出口前,由专人或关务系统核对该HS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是否含”A/B”(进/出口法定检验标识)。凡涉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学品等法检商品,必须先向属地海关报检并取得电子底账,再办理出口申报。

二、规范内部单证流转与品名管理

销售、仓储、关务部门之间须建立货物信息确认单——仓库如实填报实际出运货物品名及数量,关务据实匹配HS编码与监管条件,杜绝”按客户要求随便写品名”的操作习惯。

三、审慎选择并管理报关/货代合作方

在与报关企业、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约定:发货人提供真实货物信息后,受托方不得擅自更改品名或以分票、夹藏方式规避监管;同时要求受托方对明显异常的申报指令(如食品报为五金杂货)进行书面提示与拒绝。

四、遇海关查验或稽查主动配合并寻求专业协助

一旦收到《查验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建议立即暂停相关批次出运、保全对应订单与沟通记录,并在律师或专业关务顾问指导下配合海关问询。若存在申报瑕疵但无主观恶意伪报情节的,可争取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阶次。

五、定期开展海关合规培训与自查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务合规培训,重点讲解伪报、夹藏法检商品的法律后果;对近一年已出口的法检品类进行回溯自查,如发现未报检情形可主动联系主管海关说明并补正,降低事后被稽查认定的违法风险。

国启提示:粽子本身并非违禁品,但以伪报品名方式夹藏出口规避法定检验,已从”普通商业违规”上升为海关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合规申报是企业出海的基本底线,切勿因节省报检时间或成本而承担远超预期的法律与商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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