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直播赌石“一夜暴富”陷阱深度剖析:从一起诈骗案看网络购物风险防范实务指引

案例引入

近期,一起典型的网络直播购物诈骗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揭露了当前“线上赌石”行业的深层套路。在该案中,某地消费者因网络“免费鉴定”服务接触到位于云南某地的“珠宝公司”直播间,在连续数日小额获利后放松警惕,最终在诈骗团伙诱导下斥资四十余万元购入所谓“贵重原石”,后发现被骗。公安机关经侦查捣毁该诈骗团伙,抓获涉案人员36名,现场查获的“原石”多为喷涂劣质染料的廉价石头,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本案揭示了以“赌石”为名的新型网络购物诈骗的典型模式,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及平台责任认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焦点分析

法院的审理清晰地界定了履约保证金能否被取回的关键,即判断该笔金钱是否已“特定化”,从而排除“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

一、诈骗手法的架构化与专业化

本案中的诈骗团伙呈现出明显的公司化、专业化运作特征,其核心手法包括:

前端引流陷阱:以“免费鉴定”“知识分享”为诱饵,精准筛选有翡翠、玉石等消费偏好的潜在受害人,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网络流量,降低受害人警惕性。

直播间场景构建:搭建虚假的直播交易场景,聘用临时演员扮演“缅甸供应商”,安排内部人员充当“水军”和“收购商”,通过精心编排的“低价购入、高价转手”剧本,制造“稳赚不赔”的虚假繁荣。

物品虚假包装:对用于诈骗的“原石”进行分层处理,以“租借”的真实原石、喷涂染料的廉价石头、高价值“展示石”相互配合,通过虚假展示、伪造品相、夸大价值等方式,逐步诱导受害人进行大额投入。

二、行为定性的多重法律视角

刑事诈骗罪的典型构成: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原石”具有高价值、可转手获利的事实,隐瞒物品真实品质,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有组织的分工、剧本化的操作、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等特点,也可能成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网络赌博的关联风险:所谓“赌石”,其交易核心依赖于切割后结果的不确定性,符合“以小博大、结果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在本案模式中,组织者通过操控“开石”结果、安排虚假交易,实质上已超出一般商品交易的范畴,具备了赌博活动的特征,组织者和参与其中的“托儿”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诈骗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直播间内虚构原石产地、品质、价值以及编造虚假交易记录的行为,也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三、追责与挽损的实践难点

涉案财物处置:本案涉及大量被用作诈骗工具的“原石”,其本身价值低廉,但作为犯罪工具,其鉴定、保管、处置程序需严格依法进行。对于被扣押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高效开展追缴、退赔工作,最大化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

证据固定与审查:网络直播数据易篡改、易丢失,涉案资金流转快、层级多,给证据的全面收集与固定带来挑战。特别是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之间的关联,需要结合聊天记录、直播回放、资金流水、人员供述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实务指引

针对此类新型网络购物(特别是涉收藏品、玉石、文玩等)诈骗风险,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如下防范与应对指引:

一、对消费者(投资者)的建议

破除“捡漏”与“暴富”心理:理性认识收藏品、玉石等商品的投资风险,对直播间内鼓吹的“漏洞价”“福利价”“稳赚不赔”“现场回购”等话术保持高度警惕。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远超市场合理回报率的承诺都极有可能是陷阱。

核实资质与信息:不轻信“免费”服务背后的引流。购买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商家主体资质,查看其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息。对于声称来自特定产区(如缅甸翡翠)的商品,要求对方提供合法合规的货源证明和质检证书。

谨慎对待直播购物:警惕直播间内异常“火爆”的互动氛围,可能是由“水军”操控。不盲目跟风下单,特别是对于高价商品,务必脱离直播间冲动环境,进行独立、理性的调查与判断。保存好直播录像、商品链接、支付凭证、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

选择安全支付方式:优先使用平台提供的担保交易功能,避免直接向个人账户转账、扫码支付。对于大额交易,更应提高警惕。

二、对直播平台与商家的警示

平台需强化审核与管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应严格落实对入驻商家,特别是经营珠宝玉石、收藏品等高风险品类商家的资质审核义务。加强对直播间内容的实时监控,对“赌石”、涉赌话术、虚假交易演示等违规内容进行识别与处置。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

商家应诚信合法经营: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描述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具有赌博性质的营销。销售商品应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和符合规定的质量合格证明。

三、权利受损后的维路径

关注刑事案件进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及时向办案机关登记权利,了解追赃挽损进展,必要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及时固定证据并报案:一旦察觉可能被骗,应第一时间对直播画面、商品信息、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进行全流程录屏或截图保存,整理成清晰的证据材料。携带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案件涉及网络诈骗及可能涉赌的特点,以便警方准确定性、及时侦查。

多渠道主张民事权利:在刑事报案的同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也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商家或网络交易平台主张违约责任。

结语

网络直播购物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新型诈骗提供了隐蔽的温床。本案揭示的“直播赌石”骗局,是传统骗术与网络新业态结合的产物。防范此类风险,既需要消费者提升理性认知与辨别能力,也需要平台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与执法合力。国启律所提醒,在法治框架内,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伪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商业模式”,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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