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近期,某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利用电商平台补贴政策实施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崔某(平台内部员工)利用其掌握的某项补贴政策信息,与同伙赵某合谋,并雇佣多名人员,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在数月内制造虚假订单五千余单,骗取平台发放的商户补贴共计十二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七名涉案人员,对崔某、赵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成功追回大部分被骗资金。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所结合该案例,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定性、犯罪构成及企业风险防范等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供业界参考。
焦点分析
一、行为定性:为何构成诈骗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或不当得利?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交易”的欺骗手段,使平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发放了本不应发放的补贴,造成平台财产损失。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欺骗手段:虚构不存在真实交易意图和事实的订单,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2.错误认识:平台的自动审核系统或人工审核基于虚假订单信息,误认为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3.财产处分:平台基于错误认识,执行了补贴发放操作。
4.财产损失:平台资金受损,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
虽然行为人利用了平台规则漏洞,但该“漏洞”是技术或审核层面的,而非同意行为人无需真实交易即可获取补贴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超出了“薅羊毛”的违约或不当得利范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刑事犯罪论处。其与利用规则瑕疵获取小额优惠(通常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有本质区别。
二、主体与共犯认定: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的责任划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链条的发起与关键环节涉及平台内部员工。
1.内部员工(崔某)的责任:作为平台员工,崔某对补贴政策具有职务上的熟悉优势,其利用该优势策划并主导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其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公司制度、劳动合同,甚至可能触及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在本案中,其与外部人员合谋骗取平台财物,是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共同犯罪结构:本案形成了“策划组织者(崔某、赵某)→ 实行行为者(被雇佣人员)”的犯罪链条。所有参与者明知是骗取补贴而参与虚构订单,均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组织者、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犯罪的责任,被雇佣的具体操作人员,根据其参与程度、知情范围、获利情况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三、数额认定与追赃挽损
1.追赃挽损的意义: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成功追回10万余元,这一方面挽回了企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2.犯罪数额:累计骗取的12万余元均应计入诈骗数额。该数额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且可能影响量刑档次。
实务指引
一、对电商平台及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内部风控与审计制度:对补贴、优惠券、返现等营销资金建立独立、严格的全流程监控机制。设立异常交易预警指标,如短期内同一用户或关联账户高频、规律性交易并领取补贴等。
2.加强内部权限管理与廉政教育:对掌握核心营销政策、审核权限、系统后台数据的员工,实行权限分级管理、操作留痕、定期审计。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明确利用信息优势实施不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技术手段堵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识别虚假交易、刷单等异常行为模式。对补贴政策的规则设计应增加反作弊条款,并预留人工复核接口。
4.建立应急处置与报案机制:一旦发现疑似有组织的欺诈行为,应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订单日志、IP地址、资金流向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扩大。
二、对从业人员及公众的行为警示
1.厘清法律边界:切勿将“薅羊毛”简单理解为占便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系统性、规模化地获取平台财物,极易构成犯罪。即使是跟随所谓的“线报”或教程操作,也可能成为诈骗活动的参与者。
2.内部人员警钟长鸣:企业员工作为特殊主体,背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实施犯罪,通常将被依法从严惩处,并自毁职业前程。
3.认清共同犯罪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帮助或具体执行操作,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只是操作一下手机”不构成犯罪。
三、明确管辖与申请程序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程序上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明确申请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附上全套证据材料。本案中“当天受理、当天立案、七天后开庭”的高效流程,也体现了法院对此类涉及遗产稳定性案件处理的重视。
四、刑事辩护的潜在切入点
对于涉案人员,特别是被雇佣的底层操作者,辩护时可从以下角度审视:
1.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回赃款,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理。
2.主观明知程度:是否明确知晓行为的诈骗性质,还是被上层组织者以“刷单任务”、“平台漏洞测试”等名义欺骗、利用。
3.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策划组织者、主要获利者,还是受指使、被雇佣的辅助角色,以此论证主从犯的区分。
4.犯罪数额的个别认定:对于层级较多的团伙犯罪,个人的犯罪数额认定应以其实际参与和涉及的部分为限。
结语
本案揭示了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实施的、有组织的欺诈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它警示企业必须构筑技术与制度并重的风控体系,同时也提醒所有从业者与参与者,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以“技术手段”“规则漏洞”为名的非法取财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