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培训教育机构负责人长期性侵未成年学员案——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与量刑实务

案例引入

某艺术考试培训机构实际控制人甲某(男),在2005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招生面试、单独辅导、考前集训等职务便利,以”检查形体””考前特训”等名义,将未成年女学员单独留滞并长期实施奸淫与猥亵行为。经查证,涉案被害人共23名女性,其中包含多名不满十八周岁之未成年女学员,部分被害人案发时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名被害人因受精神控制、恐惧被取消考试资格等原因长期不敢报案,部分被害人出现严重心理创伤。

2022年本案经被害人联名举报后被立案侦查,2026年检方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认定甲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特殊职责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及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情节特别恶劣,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开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焦点分析

一、定性: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竞合与数罪并罚

甲某针对不同被害人分别实施奸淫与猥亵行为,应分别评价:

奸淫幼女/未成年女性:依《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入刑;但本案中存在暴力、胁迫或以辅导为名的精神控制及实际奸淫行为,应以强奸罪认定而非仅适用第236条之一。

猥亵儿童: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抠摸、裸露等淫秽行为,构成《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手段恶劣”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针对不同对象或不同时间分别实施,通常以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二、加重情节:“情节恶劣”与“奸淫、猥亵多人”的叠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2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2.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3.奸淫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致怀孕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本案中,甲某身为培训机构负责人——对未成年学员负有教育特殊职责,15年间长期、多次实施性侵,侵害人数达三人以上(23人)含多名未成年人,完全符合”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长期实施+侵害多人”,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法定刑跳档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亦独立构成加重情节,与”情节恶劣”并存时应在加重档次内从重处罚。

三、法定从重与禁止从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性侵、进入学生宿舍实施、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造成轻伤或怀孕等后果,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师、培训、托管、陪护等行业)。

追诉时效方面,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2020年)起算,本案未过追诉时效。

四、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综合”负有特殊职责+长期连续作案15年+侵害23人含未成年人+多名幼女+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无任何自首立功及真诚悔罪表现”,检方建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顶格处罚的政策导向,与最高法指导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改判无期)的裁判要旨相吻合。

实务指引

一、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角度

1.第一时间申请不公开审理、建议法院安排”一站式”询问,避免反复陈述造成二次伤害;

2.重视心理评估报告、就医记录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证据;

3.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在刑附民中一般不予受理,但可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中主张)。

二、证据审查要点(参照未成年人特殊标准)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细节符合其年龄认知、前后基本稳定、与其他间接证据(聊天记录、体检报告、同期学员证言)相互印证的,应予采信,不苛求有直接物证;

2.被告人以”双方自愿””不知年龄”抗辩的,如其明知或应知对方系学生且明显呈低龄状态,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明知系幼女”。

三、教育培训机构合规风控提示

1.建立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制度,对新聘人员核查有无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

2.禁止教师与未成年学员单独密闭空间辅导,推行”透明门窗+双人陪同”制度;

3.在培训协议中明示投诉渠道,发现疑似性侵线索须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四、普法警示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医疗、看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实施猥亵,不仅是道德底线问题,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长期、多次、多人作案,突破”情节恶劣”门槛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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