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养生馆虚构诊疗诈骗独居老人”涉诈骗罪之认定与防范

案例引入

近期,某地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足疗、养生馆为幌子,专门针对独居老年人实施诈骗的跨区域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四区开设共计二十家线下门店,组织化运作,分工明确。

基本作案模式:

1.引流筛选:以”免费肩颈按摩””低价足疗体验券”吸引老年人进店,通过聊天锁定子女不在身边、经济条件较好之独居老人;

2.情感围猎:店员日常嘘寒问暖、陪聊,建立情感依赖后引荐所谓”健康专家”;

3.虚构病情:由无行医资质人员假冒医疗专家,进行虚假”体检””把脉”,虚构老人体内毒素堆积、严重疾病,夸大至”危及生命””可致瘫痪或癌变”制造恐慌;

4.高价收割:以”肠道清洗””排毒理疗””升阳固本”等虚构项目为名,单次收费一至两万元,诱骗老人反复充值,部分老人被诱导变卖金饰或动用养老金继续消费。

经查,该案受害老年人达四百余名,涉案总金额突破三千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十一人,关停全部涉案门店,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分析

一、本案为何定性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诈骗罪,而非行政违法之虚假宣传?

诈骗罪之核心构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

1.行为人虚构核心交易事实——谎称老人患重病需治疗、谎称所提供服务具有医疗诊疗功效,而实际上既无相应医疗资质也无真实疗效,属对交易根本基础的欺骗,远超一般《广告法》意义上的夸大宣传;

2.主观上具非法占有目的,收费畸高且与成本明显不成比例,资金未用于真实医疗服务而被私分或挥霍;

3.客观上造成四百余名老人基于恐惧、错误认识交付巨额钱款。

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远超各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五十万元),主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政策,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可酌情从严惩处。本案具备以下从严情节:

1.专向独居老人定向筛选、”精准围猎”;

2.利用情感缺失实施”温情诱骗”后再恐吓病情;

3.致多名老人养老积蓄被掏空,社会危害性极大。

4.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形通常在基准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主犯可能顶格量刑。

三、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中”养生馆”仅具一般商业服务经营范围,却实施把脉诊断、出具”检测报告”、开具”治疗方案”等行为,已明显超出养生保健服务范畴。此类行为若仅为夸大保健功效销售合规产品,或可受行政处罚;但一旦虚构疾病、伪造检测结果、假扮医师诱导高额付费,即跨越行政违法红线,构成刑事诈骗。

四、共同犯罪的责任分层

该团伙设地推引流组、店内接待组、”假专家”诊断组、收银及回访组,符合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之典型样态:

1.组织策划者、主要出资人与核心”假专家”通常认定为主犯,对全案金额负责;

2.普通店员(仅负责接待、按摩、按话术安抚)如能证实受雇佣、领取固定工资、对诈骗全貌不知情,可主张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实务指引

一、对受害人及家属—维权与证据固定

1.及时报案:携带充值凭证、转账记录、收据、会员卡、聊天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虚构病情恐吓的过程;

2.申请追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参与退赔程序,关注查封扣押清单;

3.正规就医复核:曾被诊断”重病”者应前往正规医院体检,既是健康需要,也可作为推翻虚假诊断的佐证材料。

    二、对养生保健行业经营者—合规红线

    1.严守经营范围:不得以”义诊””把脉””确诊疾病””制定治疗方案”等名义变相从事医疗活动;

    2.杜绝虚假诊断话术:员工培训话术不得包含虚构病症、夸大至”致癌/瘫痪/危及生命”等内容;

    3.明码标价与真实描述:服务功效描述须有依据,避免使用”包治””根治××病”等绝对化医疗用语;

    4.建立客群风险提示:对高龄客户大额预付费,建议设置冷静期或要求家属陪同确认,降低被认定为”诱导欺诈”的风险。

    三、对社区与家庭—防骗建议

    1.老年人应警惕”免费体检+恐吓病情+当场交钱”组合套路,正规诊疗只在医疗机构;

    2.子女定期关注老人大额支出及高频出入的”养生馆”,必要时陪同核实;

    3.遇疑似情形可先拨打110或反诈专线96110咨询再决定是否付款。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6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