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近期,一起因亲密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引发关注。当事人A女士与B先生处于恋爱同居期间,A女士因个人经济拮据,利用双方共同居住之便,趁B先生深夜熟睡、毫无察觉之际,拿起B先生的手机对准其面部进行人脸识别解锁。在短短数月内,A女士通过这种方式先后21次秘密操作手机银行及支付软件,将B先生账户内的27万余元资金分批转至自己名下,且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B先生发现存款异常后报警,警方经侦查锁定A女士具有重大嫌疑。A女士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看似发生在情侣之间,却涉及盗窃罪认定、新型作案手段(人脸识别)的定性以及亲密关系能否阻却违法等关键法律问题。
焦点分析
1.利用“人脸识别”解锁转账的行为定性:为何是盗窃而非诈骗?
在数字化支付背景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无意识的人脸进行识别验证并转走资金,该行为如何定性常存争议。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而机器(手机支付系统)本身不能被“欺骗”。人脸识别在此处仅相当于一把“钥匙”,A女士利用这把钥匙秘密打开了存放被害人资金的“电子保险柜”。被害人B先生在熟睡中完全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与行为,因此A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2.恋爱同居关系是否属于“近亲属”,能否免责?
有人认为情侣或同居关系亲密,拿对方的钱可能只是“纠纷”或“赠与”,甚至期望适用盗窃近亲属“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优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享有该宽大处理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恋爱、同居关系并未形成法定的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不属于上述范畴。除非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共有约定,否则个人名下存款仍属私有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因此,亲密关系绝非盗窃的“免罪金牌”。
3.量刑区间与涉案情节考量
本案中,A女士转走27万余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具体标准依各地规定,27万均已达标),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A女士在三个月内实施21次转账,同时属于“多次盗窃”,进一步强化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过,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若后续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也会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实务指引
1.对个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技术防护: 依赖人脸识别或指纹等生物识别作为唯一支付验证存在风险(尤其部分手机在机主闭眼或侧躺时仍可通过识别)。建议用户在支付设置中开启“双重验证”,如人脸/指纹加支付密码,或设置大额转账限额。
边界意识: 即便是夫妻、情侣等高度信任关系,也应尊重彼此财产的独立性。未经明确授权动用对方账户资金,轻则引发民事纠纷,重则可能触犯刑法。
事后应对: 若发现财产疑似被盗,应第一时间保存转账记录、操作日志等证据并报警,避免因“碍于情面”而错过固定证据的黄金时间。
2.对法律从业者的办案提示:
证据固定: 办理此类利用生物识别技术的盗窃案,需重点调取手机后台的操作日志、人脸识别时间点与被害人作息状态的印证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监控、证人证言),以夯实“秘密窃取”及“非自愿处分”的证明链。
情节论证: 若代表受害方,可强调多次盗窃的恶劣性;若代表嫌疑方,应着重挖掘坦白、退赔、初犯及双方情感背景(虽非法定免责,但可请求酌定从轻)等情节,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