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2023年禁渔期,多名行为人受指使在近海非法捕捞鱿鱼合计约1.96万公斤,涉案渔获物价值18.9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初诉请行为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75.7万元,全部用于增殖放流、种植海草,并承担鉴定费3万元。
审理过程中,本省正式发布《海草床碳汇碳普惠方法学》,法院联合检察机关、专业机构完成本地海草床修复项目论证。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不再固守“单一放流”,调整为允许以“认购海草床碳汇+增殖放流”组合方式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刑事部分分别判处缓刑;民事部分确定75.7万元修复费按上述组合方式履行——被告人在官方碳普惠平台认购海草床碳汇并核销,在指定海域放流黑鲷苗种,全部义务在法院监督下执行完毕。该案系区域内首次将海草床蓝碳认购明确写入生效判决的替代性修复案件。
焦点分析
(一)为什么“只放鱼”不够了
传统海洋生态赔偿习惯用“增殖放流多少万尾”来量化责任,但本案暴露了单一放流的天然短板:
本案直接受损物种为鱿鱼,尚未实现规模化人工繁育,放流同源苗成本畸高、成活率不可控,直接修复不具备现实条件;
即便以黑鲷等替代品种放流,填补的只是“渔业生物量”,补不上非法捕捞连带造成的固碳能力下降、底栖生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损等系统性功能缺口。
法院确立的裁判逻辑是:放流补“物”的缺口,碳汇补“功能”的缺口。海草床既是蓝碳储存载体,也是鱼类育幼场、水质净化器,与近海生态受损结构高度匹配,组合适用才满足“等量恢复”的法定标准。
(二)“买碳”不是“花钱买刑”的四道硬杠
本案对司法认购蓝碳划出了清晰边界,缺一不可:
1.自愿性为前提:行为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无异议,法院才予准许。认购是意思自治下的责任履行方式,不是强制兜售。
2.功能关联为内核:必须审查“损害地—碳汇地”的地域毗邻、生态同源性。异地乱买林业碳汇抵海洋损害,属于典型的功能错配,法院明确不予认可。
3.官方方法学为技术底座:必须有省级层面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支撑,由第三方机构论证项目权属清晰、具备额外性、唯一性和真实性,避免“虚构碳汇”。
4.全流程闭环为底线:依托政府背书的碳普惠平台完成交易→认购对应减排量即时核销(不可二次交易)→第三方持续监管管护效果。缺核销、无监管,即滑向“以买代罚”。
(三)刑民责任的拆分与兜底
判决同时保留了执行安全阀:若未按标准完成增殖放流,按1.78元/尾折算为金钱赔偿。这意味着——蓝碳认购与增殖放流是两个并行的履行标的,均写入执行依据。行为人不能只完成买碳就以为“案结事了”,放流验收同样决定最终是否构成全面履行。
实务指引
1.案件办理节点:往前压,别等开庭
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申请对修复方案进行听证,提出“直接修复不能+功能等量替代”的专业意见,同步提交本地已备案的蓝碳项目材料,争取将“组合修复”直接写进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签署书面自愿修复承诺,明确知晓碳汇与放流的功能分工,固定“积极修复”的酌定情节,为缓刑适用做实基础事实。
2.赔偿金额质证:拆开算,对号入座
面对笼统的“生态损害75.7万元”,应当要求鉴定人逐项列明:
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部分→对应增殖放流金额;
固碳功能、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损失部分→对应碳汇认购金额。
将“买碳”严格限定在“碳汇及系统功能损失”范围内,避免全额买碳被质疑泛化适用、规避直接修复义务。
3.履行闭环:留痕比付款更重要
至少固定五份材料:
1.依据官方方法学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
2.碳普惠平台成交凭证+减排量注销回执(不是普通发票);
3.增殖放流公证记录、海域坐标、苗种来源证明;
4.法院/检察机关出具的履行完毕确认文书;
5.项目后期管护监测简报(覆盖至少一个生长周期)。
缺任何一环,都存在被认定为“履行不到位”、触发金钱折算条款的风险。
4.涉海主体合规预警
对渔业合作社、沿海养殖企业,建议将“生态债”纳入成本核算:本案折算下来,每公斤非法渔获对应约39元修复责任,远高于渔获货值。禁渔期作业不是“多赚一笔”,而是把企业推向“刑事处罚+百万级民事赔偿+信用惩戒”的复合风险区。
反之,提前参与本省碳普惠平台海草床、贝藻碳汇项目备案,既是生态修复储备,也是未来司法认购的合规收入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