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近期,某地司法机关审结一起典型网络洗钱关联案件。某四人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搭建微信群作为赃款中转站,专门承接电信诈骗资金的洗白业务:以“零门槛、高日结、进群抢红包”为诱饵广泛拉人头,吸纳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普通用户账号;通过外挂程序集中收取群内红包资金,再经虚拟货币渠道分流转移,形成“拉人—收红包—外挂归集—币商变现”的完整闭环。经查,该团伙累计协助转移诈骗资金13万余元,后由公安机关精准侦破,四人先后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四人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通讯群组,并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通道,具有明确主观故意;鉴于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适用从宽制度,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全额追缴。
国启律所选取本案作脱敏总结,核心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它集中折射了当前三类高发风险:学生/未成年人沦为“账号工具人”、微信红包被实质性认定为支付结算、抢红包兼职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信罪的刑责衔接。
焦点分析
一、“抢红包群”为何落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范围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及“两高”法释〔2019〕15号解释,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或设立后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即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群组数量达5个以上、成员累计100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中,微信群并非普通社交群,而是具备三项违法特征:
1.目的专一性:建群即服务于接收、归集电诈赃款;
2.功能结算化:红包流动实质发挥资金收发、归集、转移功能,等同支付结算;
3.对象不特定:向外拉拢陌生人、未成年人,扩大赃款吞吐能力。
因此,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搭建并运营该群已独立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上游诈骗、下游掩隐罪形成竞合或数罪可能。
二、外挂收红包+虚拟货币分流:帮信罪还是掩隐罪?
本案另一关键是资金流转环节。四人使用外挂批量抢红包、再走USDT等虚拟货币兑换,司法实践通常按“主观明知程度+参与阶段”界分:
1.帮信罪(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如支付结算20万以上、违法所得1万以上)。本案若按帮信评价,13万未达20万结算标准,但违法所得或群规模可补强。
2.掩隐罪(312条):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转换、协助套现。虚拟货币分流若被认定“明知是诈骗赃款仍洗白”,则可能升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侧重“建群设场”行为本身,与帮信/掩隐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国启视角下,本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主罪名量刑,逻辑在于:群组是犯罪场所,抢红包是结算方式,二者已被该罪客观要件覆盖;未进一步按掩隐重罪追诉,与退赔、认罪认罚直接相关。
三、认罪认罚+退赔为何能换“十个月”
《量刑指导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侦查阶段认罪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叠加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合计可减少60%以下,轻罪可更宽。
本案四个从轻支点:
1.归案即如实供述,未串供毁证;
2.主动退赔13万余元至被害人或专户,降低被害人实际损失;
3.无前科、非组织未成年人直接操作(仅吸纳账号)、地位作用可分;
4.涉案金额在同类洗钱案中属中等,未引致自杀、大额养老医疗款等“严重后果”。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下,十个月属“从轻但不纵容”——律所提示:从宽不是免罪,退赔换的是刑期折扣而非清白记录,案底仍留。
四、学生、未成年人账号提供者的隐形风险
本案特别警示:被拉入群的普通参与者,未必全身而退。
学生群体以“兼职”名义参与,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是否“明知异常仍参与”(如隐蔽外挂、加密沟通、日结高薪、禁止提问),一旦推定明知,账号提供者同样入罪。
提供本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实名账号给上家“代抢”,可能构成帮信罪共犯或单独帮信;
未成年人因未达刑责年龄不追诉,但其监护人可能面临退赔及平台封禁;
实务指引
一、对公众与在校学生
1.“零门槛+日结+进群抢红包”=高危信号:凡要求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实名开群、用外挂收付款,直接拒绝。
2.账号不等于闲置资源:出租、出借实名账号给他人“跑分”“抢红包”,民法上担连带赔偿,刑法上涉帮信/非信利用。
3.发现群内只发红包不聊天、上线用虚拟币结账、禁止截图报警:立即退群、保留聊天记录、向平台举报并向公安机关说明,可切割责任。
二、对涉案人员家属(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1.早退赃优于晚退赃: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退赔,从宽幅度最大(可达30%);审判阶段仅认,幅度降至10%内。
2.区分“违法所得”与“流水”:律师应核算实际获利,反对把全部流水当退赔基数;但为换量刑,可在自愿范围内超额补偿被害人。
3.主张罪名降维:若仅提供账号未建群,争取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转向帮信,再由帮信争不起诉或单处罚金;若未明知赃款性质,应做无罪辩护而非盲目认罪。
三、对企业与平台合规
微信群批量红包+外挂聚合,平台侧应触发反洗钱风控(微信支付已对异常红包限频);
用人单位发布兼职信息不得出现“代收代付”“账号托管”等表述,避免共同违法。
国启律所提示:网络兼职的刑责红线不在“有没有亲手诈骗”,而在“是否为赃款提供了流转场所与通道”。本案四人获刑十个月,不是情节轻微,而是法律给出的最终警告——抢的不是红包,是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