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一名男子虚构能够代办购房资格、购房名额的事实,先后骗取百余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所得款项被其大肆挥霍,最终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
案发前,该男子与一名女子保持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他累计向该女子转账二百六十余万元,并出资为其购置房产。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害人通过追赃程序仅获得少量退赔,绝大部分损失无从填补。部分被害人遂调整策略,将该男子的女友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全额返还恋爱期间所收款项。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被害人均败诉。其后,被害人又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涉案款项系诈骗赃款、收款人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再审审查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触及一个在刑民交叉领域反复出现、也极易被误解的问题:只要收款人收到的钱被认定为犯罪赃款,是否就当然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从裁判结果看,答案是否定的。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款项”是否沾罪”,而是能否完成法律要求的特定化举证。
焦点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四要件中,”因果关系”才是本案的闸门
依《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学理与实务上普遍将其拆分为四个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本案中,被害人的诉讼思路集中于第四项——”你把诈骗来的钱拿了,你没有合法依据”。但法院审查的真正关口落在第三项:被害人的损失与收款人的获利之间,是否指向同一笔财产。
诈骗犯罪所涉资金一旦进入行为人账户,便与其工资、经营所得、借贷收入等合法资金混合,形成一个无法按笔分割的资金池。此后行为人对外转账、消费、购房,法律上无法认定某一次支出就是某一名被害人那笔被骗款项的直接转化。因果关系链条在”混同”这一环节断裂,不当得利即无从成立。这也是此类案件被害人败诉的普遍原因。
(二)货币属种类物,”资金穿透”存在天然的举证壁垒
货币不同于特定物,法律上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基本规则,本身不具备可识别性。要让法院认定”转给收款人的这笔钱就是被害人的被骗款”,需要建立起时间、金额、账户、用途四个维度的对应关系:被骗款到账后是否在极短时间内转出、转出金额能否与某笔被骗款对应、涉案账户是否具有封闭性(即除赃款外别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收款人取得款项后的用途能否反向印证来源。
上述任一环节存在缺口,资金同一性的证明即告失败。本案中,被害人显然未能跨越这道门槛。刑事判决书虽然确认了行为人的诈骗总额和挥霍事实,但它解决的是”行为人骗了多少”的问题,并不回答”转给女友的这二百六十余万元来自哪个被害人”。刑事认定的预决效力,并不能替代民事上因果关系的证明。
(三)恋爱关系中的双向往来,为收款提供了”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要求”无法律根据”,而恋爱关系恰恰是容易生成法律原因的场景。双方存在相互转账、共同生活消费、共同置产等情形,收款的性质可能指向赠与、共同生活费用分担、代为持有或共同投资,任何一种定性都足以阻断不当得利的成立。
同时还应区分”账面收款金额”与”实际净获利”。收款人在交往期间亦有向行为人转款、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开销的,其实际获益数额本身即需相应扣减。这意味着,即便资金同一性得以证明,返还范围也未必是收款总额。
(四)刑事追缴与民事不当得利,是两条证明逻辑不同的路径
依《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或者无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的,应当依法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不予追缴。
可见,刑事追缴路径关注的是第三人是否无偿取得、是否善意;而被害人另行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关注的则是得利与受损之间的对应关系。两条路径的证明对象不同,举证难度也不同。本案中被害人选择民事诉讼,就必须承担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主张者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再审程序,其启动以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为前提,单纯对原审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结果不服,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实务指引
(一)被害人一方:追赃要从”找钱”做起,而非从”找人”做起
第一,优先并同步推进刑事追赃。 及时报案、完整陈述资金流向、申请对涉案及关联账户的查封冻结,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第三人收款线索。刑事程序中对财物的查控力度,往往远高于事后民事诉讼。
第二,坚持做资金穿透分析。 起诉前应先完成银行流水的调取与梳理,形成”资金流向图+时间轴”,明确资金进入与转出的间隔、金额匹配度、账户封闭性、资金最终用途。能否把”混同”论证为”未实质混同”,是此类案件胜败的分水岭。若涉案账户在特定时段内除赃款外确无其他收入,特定化的成功率将显著提高。
第三,注意更换请求权基础的时机。 资金同一性难以证明时,可评估是否存在无偿取得、明知赃款而接受、恶意串通、以赠与方式逃避债务等情形,另循相应路径主张。不同路径的构成要件、举证重点与诉讼时效均不相同,须在起诉前完成整体方案设计,避免一次败诉后陷入”再审无门、另行起诉受限于既判力”的被动局面。
第四,同步评估执行可行性。 第三人多以房产等大宗财产形式持有款项转化的资产,起诉时应一并考虑财产保全,但须注意保全错误的赔偿风险;同时在诉讼成本与实际可回收金额之间作出理性权衡。
(二)收款人一方:抗辩应沿要件逐一拆解
首要抗辩是切断因果关系。 集中举证涉案账户资金高度混同、存在大量合法收入来源,使对方无法完成特定化。
其次是证明取得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恋爱期间的赠与意思表示、节日特殊金额转账、聊天记录、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支出凭证、己方向对方的反向转账记录、购房还贷出资记录等,均可证明收款并非”无法律根据”,并可进一步证明即便构成得利,数额亦应大幅扣减。
再次是善意抗辩。 收款人对款项来源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知情的,既是阻断不当得利认知要件的理由,也是刑事程序中对抗追缴的依据。
特别提示刑事风险边界。 收款人若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协助接收、转移、隐匿,或出借账户供其走账,性质将发生转变,可能触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罪名。法律上的”不知情”抗辩与刑事风险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务必审慎把握。
(三)律师办案的三点提示
其一,不要高估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辐射范围。 刑事判决确认犯罪数额,不等于确认赃款的具体流向与归属,民事因果关系仍需独立举证。
其二,再审申请应紧扣法定事由展开。 应围绕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原审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组织论证,切忌把再审程序当作二审的延续。
其三,善用可视化工具。 资金流向图、时间轴对照表、账户收支结构图,能显著降低法官理解复杂资金关系的成本,在事实争议型案件中往往比长篇论述更有说服力。
结语
本案给出的核心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其一,款项”沾罪”不必然导致返还,收款需可特定化为被害人的损失;其二,恋爱等特殊身份关系中的资金往来,天然带有法律上的原因,足以阻断不当得利的成立。
对于被害人而言,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律通道始终存在,但门槛在于证据而非身份;对于收款人而言,善意与对价是两道最有效的防线,切莫因”帮忙走账”而越过刑事风险的红线。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贵在选对路径、算清举证账——这也是国启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的基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