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旅游合同纠纷中的虚假宣传与强制购物维权路径

案例引入

近期,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2026年第一批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严重失信主体典型名单,披露了多起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两类问题尤为突出:

虚假宣传诱导缔约类:某旅行社通过网络渠道招募“达人”“网红”在社交平台销售旅游产品,在宣传推广中,对旅游者提出的“半自驾”“入住五星级酒店”等差异化需求均口头应允,形成事实上的合同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旅游体验严重不符合预期,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与合同违约。

强制购物与低价陷阱类:部分旅行社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在行程中通过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甚至存在旅行社与购物场所相互勾结、按消费金额返还“人头费”“佣金”的违规操作,严重侵害旅游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此类纠纷中,旅游者常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异地处理不便等现实困境,亟需从法律实务角度厘清维权路径与防范要点。

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定性在于,行为人的“索赔”行为已超出正当消费者维权的边界,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国启律所分析认为,以下要点值得深入关注:

一、虚假宣传的定性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在线旅游平台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前述案例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半自驾”“五星酒店”等具体服务内容,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便该承诺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其对旅游者的缔约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通过聊天记录、宣传页面截图、录音录像等),即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认定其为合同内容。旅行社未能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实务中需注意,若虚假宣传涉及虚构价格、伪造资质、夸大服务质量等,还可能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面临行政处罚。

二、“不合理低价游”与强制购物的因果关系认定

“不合理低价游”通常指旅行社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或低于其经营成本。该行为本身即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实践中,执法机关与法院在认定“不合理低价”时,会重点审查:

1.价格比较:与同类产品市场正常价格差异幅度;

2.成本核算:是否覆盖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直接成本及合理利润;

3.盈利模式:是否主要或变相依赖于购物回扣、自费项目佣金等。

一旦能够认定“不合理低价”的存在,旅行社后续在行程中安排的非自愿购物、擅自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等行为,即可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初步推定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此时,旅行社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并对旅游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被强迫购物的价款、时间损失、精神损害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层层转包”的责任承担

部分旅行社在招徕游客后,擅自将旅游者“转包”或“拼团”给其他旅行社实际履行,而地接社又可能将服务再次分包。这种“层层转包”不仅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更易导致服务标准降低、责任主体模糊。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旅游者有权要求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该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为旅游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了被“踢皮球”的风险。

实务指引

针对旅游合同纠纷,特别是涉及虚假宣传、强制购物等情况,国启律所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维权建议:

一、事前防范:强化证据意识与合同审查

1.完整保存缔约证据:不仅应签订规范的《团队旅游合同》(建议使用2026年新版示范文本),对宣传页面、广告、客服聊天记录(微信、平台对话框)、邮件、短信中关于行程、住宿、餐饮、购物点数量、自费项目等具体承诺,均应通过截图、录屏、保存链接等方式固定。口头承诺尽量要求写入合同附件或通过文字形式确认。

2.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行程变更、购物安排、退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旅行社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负责”等)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3.警惕价格陷阱:对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旅游产品保持警惕,主动查询目的地诚信旅游指导价,初步判断其合理性。不轻信“零负团费”“交费即送礼”等促销话术。

二、事中应对:理性交涉与实时取证

1.遇强制购物或擅改行程:首先应向带团导游或旅行社负责人明确提出异议,要求其按合同履行。交涉过程可进行秘密录音录像,记录对方言论、现场环境(如封闭购物场所、导游言语施压等)。

2.保留消费凭证:在购物点消费时,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并要求明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购物点名称等信息。这是后续办理退货、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

3.安全第一,避免冲突:在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避免与导游、商家发生直接肢体或激烈言语冲突。可先配合,事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事后维权:多途径高效主张权利

1.第一时间投诉举报:行程中或结束后,立即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2.全国统一平台:拨打12315(市场监督管理)或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3.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所在地或旅游合同签订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投诉(通常可通过地方文旅官网、公众号或电话进行)。

4.在线平台:如通过在线旅游平台(OTA)预订,利用平台内部的投诉和协商机制。

5.明确诉求与证据提交:投诉时清晰陈述事实经过,提出具体的诉求(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并将前期收集的合同、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现场音视频、购物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系统整理后提交。

6.善用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可依法进行行政调解。若查实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强迫购物、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还可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这不仅能解决个案,也能推动行业治理。

7.必要时启动诉讼或仲裁:若行政调解无法解决,或涉及金额较大、损害严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中可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退还费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针对欺诈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关注行业动态与政策工具

文化和旅游部已建立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旅游者出行前,可主动查询此类信息,避开失信企业。同时,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强化了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约束,旅游者应主动要求使用,从源头防范风险。

结语

面对旅游市场中的“套路”与“糟心事”,旅游者既需提升自身防范意识与取证能力,也需充分了解和运用法律与政策赋予的维权武器。通过规范缔约、理性应对、多途径维权,不仅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共同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启律所将持续关注旅游消费领域的法律实践,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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