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近期,我所关注到一宗具有典型意义的故意伤害案。该案源于一起轻微购物纠纷,顾客(甲)因未付款意图带走商品,遭店主(乙)提醒后,情绪激动,率先徒手多次、连续击打乙的面部,并进行辱骂。乙随即还手反击,致甲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本案一审判决乙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经部分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关于“挨打能否还手”、“正当防卫边界何在”的广泛讨论。二审判决在舆论关注下作出,其法律定性与量刑调整,为同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评价被害人过错、审慎认定防卫限度,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分析样本。
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先行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反击行为为何仍被认定为犯罪(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从宽处罚?
一、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其量刑价值
本案中,顾客甲未付款即欲带走商品,在被制止后,非但未纠正错误,反而率先对乙实施徒手殴打、辱骂,其行为已主动升级矛盾,并直接引发了后续的肢体冲突。甲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于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在量刑时应根据过错的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本案二审在认定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将刑期从十个月减至七个月,正是对“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的实质性考量。
二、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严格审查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但其核心边界在于“必要性”和“限度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行为的适时性与必要性:乙在遭受甲的徒手连续击打时,其人身权利正受到不法侵害,此时其进行反击具有防卫性质,目的上具备制止侵害的正当性。
限度的相当性与过当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对防卫“限度”的判断。司法机关经审查现场视频等证据认为,甲实施的徒手击打,其侵害的强度、手段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对有限。而乙的反击直接造成了甲鼻骨骨折的轻伤后果。司法判断认为,乙的还手力度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制止甲当时徒手侵害的必要程度相比,已不相适应,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乙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不能免除刑责,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审判决实质上是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防卫过当”的基础上,结合“被害人过错”情节,作出的综合量刑。
三、“过错”与“过当”的双重考量逻辑
本案司法逻辑清晰呈现了两个层次的评价:
第一层次(定性):因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层次(量刑):在量刑阶段,同时纳入“防卫过当”(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被害人过错”(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这明确了“被害人过错”不能当然地将过当的防卫行为“漂白”为正当防卫,但其在量刑上的从宽价值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实务指引
基于本案的启示,国启律所就处理涉及互殴、防卫辩解的伤害类案件,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精细化审查侵害与反击的“动态对比”
在辩护或代理中,不能仅满足于证明对方“先动手”。必须着力于证据(如监控录像、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的细致梳理,对比分析:
侵害手段、强度与损害风险:先行为是徒手的一般殴打,还是持械攻击?是扇耳光、推搡,还是针对头部的重击?其现实危险性评估是基础。
防卫手段、强度与实际后果:反击使用了何种方式?是徒手格挡、推离,还是使用工具、攻击要害?造成的伤情等级如何?
情境紧迫性与替代选择:在当时情境下,是否存在报警、躲避、警告等更为缓和有效的制止途径?防卫行为是否系当时情境下的“唯一必要选择”?
通过上述对比,为客户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和法理论证。
二、高度重视“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证据固定与法律论证
即便正当防卫难以成立,“被害人过错”也是极为重要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律师应主动、全面地收集能够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如挑衅、辱骂、轻微违法在先、主动升级冲突等)的所有证据,并在法律文书中进行系统化、有说服力的论述,明确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三、审慎评估诉讼策略,合理管理当事人预期
对于类似本案的“反击型”伤害案件,律师需向当事人客观分析:
在对方先有侵害的情况下,欲获得无罪(正当防卫)判决的门槛极高,核心在于“限度”的证明。
更为务实和常见的有效辩护路径,往往是围绕“防卫过当”和“被害人过错”进行罪轻辩护,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或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最低幅度的量刑。
应避免为迎合当事人情绪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无罪主张,导致错过在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环节争取从宽处理的最佳时机。
四、在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中善用过错情节
在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的明显过错是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如精神抚慰金)进行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可据此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并将和解情况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提交法庭,形成刑事部分从宽处理的良性互动。
结语
法律鼓励正当防卫,但坚决反对“以暴制暴”的私力报复无限扩张。本案的裁判思路表明,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防卫权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正致力于寻求更精细的平衡。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理解“被害人过错”与“防卫限度”的独立价值与联动效应,在个案中进行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