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周某系某机械工厂CNC设备操作员,因切割液溢出清理后,将含油废液直接倒入厂区后侧土坑。松江区环保局检查时发现该土坑,经检测液体量及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提出废液倾倒并非其个人行为,厂长李某亦承认土坑系其挖掘且多次倾倒废液。后委托国启律所辩护,通过梳理多人责任划分、行为情节及企业整改情况,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焦点分析
一、多人参与的责任划分
本案中厂长李某作为决策者,其责任大于执行人员周某。国启律所通过区分主从犯地位,进一步减轻了周某的刑事责任。
二、情节轻微的辩护策略
1.主观恶性较小:周某系执行清理工作时的过失行为,无故意排放意图;
2.危害结果可控:废液未直接流入水源地,且企业已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3.配合调查态度:周某与李某均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规定,最终实现不起诉。
实务指引
一、企业环保合规警示
国启律所环境法律事务部提醒,生产型企业需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如设置专用收集容器、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避免因“习惯性违规”演变为刑事风险。
二、涉案人员应对建议
遇到环保调查时,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固定有利证据(如多人参与的证言、单位管理疏漏证明)。
三、单位犯罪辩护要点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若能证明行为系单位意志体现、为单位利益实施,可适用单位犯罪条款,通常处罚轻于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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