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张某与李某于 2021-2022 年间存在婚外情关系,分手后李某以 “向张某亲属及公司宣扬关系” 相威胁,迫使张某陆续支付 8 万元,并签订《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 25 万元。张某在国启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 19.8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全部诉请,同时驳回李某要求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反诉请求。
焦点分析
一、胁迫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 150 条,李某以公开隐私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符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协议效力的核心争议:
涉案《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名为赔偿实为 “分手费”,因基础关系违法导致协议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婚外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产生的财物给付协议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法院可直接认定为无效
四、不当得利的返还依据:
协议被撤销后,李某取得的 19.8 万元缺乏合法基础,根据《民法典》第 985 条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实务指引
一、协议签订风险防范:
任何民事行为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协议,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 1 年)。
二、法律关系性质认知:
婚外情、同居等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财物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证据意识培养:
遭遇胁迫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四、专业法律服务价值:
国启律所提醒,复杂民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本案通过庭审策略优化成功实现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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