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启研究|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新趋势

案例引入

白酒诈骗案中的“口头合同”争议:2021年8月,背负巨额债务的陈某某精心设计了一场骗局。他虚构大规模白酒采购需求,冒用他人身份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购销协议,骗得价值196万余元的高档白酒后迅速低价转售。案发前,陈某某仅归还61万元,造成135万元巨额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尽管涉案合同仅为口头形式,但因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且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口头协议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手段骗取财物,而非合同形式”。这一观点将法律保护范围扩展至真实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非书面协议。在中小微企业交易中,口头合同占比超过60%,若因形式问题排除刑法保护,将严重损害市场信用体系。该案作为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律概念与规范体系

一、双重法益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是保护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二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诚信体系。根据《刑法》第224条,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存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手段的五种法定情形

1.虚构/冒用主体: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案(第224条第一项 )

2.虚假担保:伪造车辆行驶证抵押骗贷(第224条第二项)

3.诱骗式履约:长租房”高收低租模式(第224条第三项)

4.收款后逃匿:武穴石料诈骗案(第224条第四项)

5.其他欺诈方法:伪造中标文件骗投资(第224条第五项)

三、2022年定罪量刑新标准

1.对于个人犯罪而言立案追诉起点为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10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至无期)。

2.对于单位而言,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显著高于个人犯罪,如“数额较大”对应5万-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在250万元以上。

3.但需注意的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财物,数额达“较大”标准80%即可立案,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亦不受数额限制。

司法实践难点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在牛某轮胎诈骗案中,检察官通过三重证据链条锁定非法占有故意:

1.身份欺诈:全程冒用“赵某甲”假名签约;

2.履约欺诈:虚构发货信息(虚假货车司机电话、伪造货物位置);

3.资金去向:5万元预付款被用于清偿旧债而非采购轮胎。

类似地,在雷某伪造中标文件诈骗44万元案中,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挥霍,此情形直接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害人众多的证明困境

杭州“喔客租房”合同诈骗案暴露出涉众型案件的证明难题。三名被告人采用“高收低租”模式骗取5000余套房源,造成4000余万元损失,但因被害人数量庞大,难以逐一核实对应。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12年有期徒刑,但二审认为对未查实的被害人部分属于事实不清,改判为7年。这一改判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既要打击犯罪,又需严守证据规则。目前仅电信诈骗案件可通过交易记录等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合同诈骗仍要求特定被害人的一一对应。

三、刑民交叉的界限辨析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客观履行能力:比如周某租车诈骗案中,辩护人主张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法院认定其租车行为仅是诈骗手段,最终以普通诈骗罪定罪。根本区别点在于,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意愿,以及是否具备基本履行能力。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关键要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

2.获取财物后逃匿或转移资金;

3.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反证规则:若能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且具有还款意愿,不构成本罪。

二、“合同”范围的扩张(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引)

1.形式要件淡化:口头协议、电子合同、意向书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合同”;

2.实质判断标准:需具备市场交易属性(如生产经营、服务提供等),排除婚姻、赠与等非交易协议。

三、涉众刑案件数额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案例)

在被害人分散且无法逐一核实的情况下,允许通过以下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总额:

1.银行流水记录;

2.被告人记账凭证;

3.同案犯供述与被害人群体抽样陈述印证。

实务应用提示

一、证据收集重点

1.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证明欺诈手段);

2.资金流向凭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证明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

二、辩护关键方向

1.推翻“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如提供还款计划、经营投入证据);

2.主张刑民交叉案件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被害人维权路径

1.刑事报案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2.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结语

从武穴聂某诈骗案可见,当行为人沉迷赌博而将合同视为诈骗工具时,不仅造成五名被害人108万元损失,也彻底摧毁了自己的生活——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宣告了一个朴素真理:任何对市场诚信的践踏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合同诈骗罪的司法适用既不能囿于合同形式,也不应过度扩张而抑制市场活力。在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商业创新之间寻求精妙平衡,是市场经济刑事法治的永恒命题。随着《民法典》对多元合同形式的确认和数字经济的新型交易形态涌现,刑法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如何协调,仍需司法实践持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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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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