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被告人系被害人之父。被害人长期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辱骂及死亡威胁,在当地有多次报警及村委调解记录。案发当日,被害人因不满饭菜口味,持械殴打被告人并再次扬言”杀全家”,随后回房午睡。被告人因多年积怨爆发,持砍柴刀对熟睡中被害人的头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未逃离,主动要求亲属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综合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焦点分析
(一)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的严格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侵害须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本案中,不法侵害发生于午睡前,被害人入睡后已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行为能力。虽有既往暴力史及扬言杀全家,但在案发时刻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即刻即将发生的紧迫危险。被告人选择此时持致命工具攻击,主观目的为泄愤报复而非制止侵害,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依法不成立正当防卫。
(二)为何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
行为定性的核心在于主观故意的推定。本案中,被告人选用砍柴刀这一致命性锐器,连续砍击被害人头部这一人体最致命的要害部位,且未因被害人失去反抗而立即停止,体现出追求死亡结果的意志。因邻居闻声制止及送医及时等意志以外的原因,仅造成轻伤一级,未达死亡结果。据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客观上未得逞,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三)量刑从宽的突破——依托被害人重大过错大幅减轻处罚
虽然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本案具备多重从宽情节。其一,犯罪未遂——未得逞系意志以外原因,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二,自首——被告人现场等候、主动要求报警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其四,被害人重大过错——通过调取村委证明、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案发当日先行施暴并发出死亡威胁,显著降低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可谴责性,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五,取得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进一步强化了从宽理由。上述情节叠加,法院在故意杀人罪(未遂)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处罚,最终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裁量,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受暴者激愤反抗”案件刑罚谦抑性的价值取向。
实务指引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国启律所提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相关承办律师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窗口。仅在施暴者正在实施暴力或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反击,才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施暴者停止侵害、离开现场、昏睡或酒醉失去行为能力后实施攻击,属于事后报复,不具防卫性质,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寻求公权力救济。立即报警并要求出警记录和受案回执;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伤情照片和诊断证明;向居住地或暴力发生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社区、妇联、村(居)委会反映并留存调解记录,为日后可能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提前固定证据。
第三,”以暴制暴”案件的辩护策略。如不幸已进入刑事程序,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施暴者长期家暴的证据材料,包括报警记录、就医材料、证人证言、威胁录音等,主张被害人重大过错;同时固定自首、现场等候、主动投案及认罪认罚等材料;积极促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具谅解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主张被告人系在长期受虐、恐惧压抑下的激愤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适用大幅度减轻处罚。
第四,风险提示。长期受暴者切勿抱有”忍无可忍趁其不备解决后患”的想法。趁施暴人熟睡或无力反抗时加害,不被法律认可为正当防卫,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后果。及时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社会救助,才是合法且有效的自救路径。

